范围与日期
OVR自2020年1月1日对B2C数字服务课税,2023年1月1日扩大至可远程提供接收的非数字服务,两者统称远程服务。低价值货物同日纳入但另有清单。本文件适用于已注册实体及在所述条件下视为供应商的境内外电子平台。
确定本地归属及GST身份
销售时识别并保留客户是否属于新加坡、是否GST注册。使用付款(卡或银行)、居住(账单或住址)、接入(IP或SIM国家代码)等类别的两项不冲突证据。结账可收客户GST号码,并通过IRAS注册企业搜索核实。B2C为未注册人士,包括企业,不只是个人;按清单基本规则,不应对普通B2B远程服务收费GST。
收费及带日期税率
清单列2023年1月1日起8%,含税价销项税为8/108;2024年1月1日起9%,该日起含税价采用9/109。系统应按适用期间计算,不能继续使用旧比例。
平台基本规则及批准例外
视为供应商的平台须就境外供应商向本地未注册客户提供远程服务收计GST,不论供应商是否注册或须注册。平台可书面申请把所有境内外供应商向这类客户提供的服务纳入。本地平台符合条件时可另申请把对全部本地客户B2C与B2B服务纳入。这些是须申请的例外,不是所有平台自动适用。
售后控制及指南参考
培训员工季度申报,保存企业与会计证据至少五年,并按IRAS要求提供。系统应退款给误被收GST的注册客户。源文指向进口远程服务指南6.3平台条件、6.5/6.6批准及第8段归属。本文件是准备清单,不是注册或批准证明。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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