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长期物业投资
A 持有新加坡商业办公物业,原开发为长期出租投资。租金及停车等附带收入按第 10(1)(a) 条评税,并受第 10D 条约束。公司拟拆除重建为三个不同用途部分的综合项目。
转让部分与保留部分
B、C 将购入对应第二、第三部分的权益,A 保留第一部分。三家公司共同持有及重建后,各自持有对应部分。A 从未进行类似转让,也未为提升出售吸引力作额外改良,交易具有真实商业理由。
V、W:申请与附条件批准
V 为向 URA 申请书面许可;W 为以支付差额地价为条件的原则批准,以及 SLA 提出解除地契限制的要约。这些准备事项先于董事的承诺计划。
X、Y、Z:决议、付款与许可
X 日董事决议批准 A 将第一部分开发出售,并批准向 B、C 转让第二、第三部分的买卖协议,同时表示拟接受 SLA 要约及其条件。Y 日支付差额地价,Z 日 URA 发书面许可。字母为匿名日期,不可自行改成日历数字。
第二、第三部分的资本收益
IRAS 综合事实与交易特征,认定部分权益转让收益属资本性质不课税。该结论针对转出部分,与 A 保留部分转为存货是不同问题。
转换日为 X,非申请人提出的许可日
申请人询问能否采用 URA 书面许可日;IRAS 实际选定批准开发出售的董事决议日 X,因为考虑阶段结束,已形成承诺行动计划。按第 32A(1) 条,第一部分 X 日市价成为交易存货成本,不能误写为 Z。
进一步参考
摘要引用 2020 年修订版第 10(1)、32A 条,并指向资产拨用/转换指南第 7 段及附录 B2,说明资本资产转为交易存货的处理。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 IRAS 于 2023 年 1 月 3 日 公布的裁定,只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其他相似交易不保证相同处理。IRAS 不会因之后法例或解释变化更新已公布摘要;本文条文编号用于说明该版本。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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