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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定1/2024:以非贸易抵销收取清算款

裁定1/2024将特定子公司清算分配认定为资本返还,即使分配以抵销非贸易应付款而非现金方式完成。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Mar 2024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问题与交易背景

2024年3月1日发布的摘要讨论A公司从B公司清算取得的款项,包括保留盈利,是否依《1947年所得税法》(2020修订版)纳税。A在新加坡注册,并在未公开的X年于境外成立全资子公司B。B自成立以来没有宣派股息。A拟清算B,预计清算所得以符号US$Y表示,没有公开实际金额。

以抵销代替现金分配

A不会收到现金,而是以清算分配抵销A欠B的非贸易应付款。因此,本案事实同时涉及股东清算所得及其对该子公司负债的结清,并非一般已宣派股息或贸易债款支付。

第10(1)条结论及适用边界

IRAS认为,款项代表A在B清算时收回资本,性质属于资本,因此不依据第10(1)条征税。结论仅适用于该申请人及指定交易。第二页说明,公开摘要仅供一般参考,税务总监不受约束而必须对类似交易作同样处理,且摘要不会随法律或解释变动更新。本案不能推论所有清算分配或抵销都免税。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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