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后的长期股权
新加坡注册A于未公开日期停止业务交易,转为被动投资控股。自成立起持有境外私人X公司股权,X后来在当地交易所上市。A以长期投资目的持股,拟于持有超过八年后出售,从未出售其他股权,并计划随后清盘。
收益及成本处理相互对应
2023年3月1日裁定引用第10(1)(a)及(g)条,认为出售属于资本,收益不纳税,而相关成本或亏损不得扣除。不能只强调收益不征税而遗漏扣除后果。理由为购置意图、持有期、类似交易频率及出售后清盘意图。
历史个案及范围
超过八年及首次出售属于本案事实,不是法定安全港。公开摘要仅约束本申请人及交易,不要求IRAS在其他案作相同处理,也不随之后法律或解释变化更新。这是2023年裁定,不能当作所有后续境外股权出售均避开所有税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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