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与营运
A 国税务居民境外公司经营 Product X 制造、营销、分销及支持,新加坡子公司 SGCo 拟建厂雇员作为亚洲中心。另一关联境外实体的新加坡分行做营销售后,但不做由境外公司专门承担的保修修理。旧模式在新加坡外第三方制造硬件并初测,再由 A 国组织完成软件、质检及经分销商和集成商销售。
采购、制造与所有权
境外公司向境外制造商购买,再把所有权卖给 SGCo,实物由制造商直接运送。SGCo 采购、组装、配置、载软件、测试、物流,持有本地存货所有权。境外公司接客户单后,SGCo 在装货区把成品交其指定货运商直送客户,并在装货区转所有权;境外公司不持本地库存。本地客户货物可能完全不离开新加坡。
职责与报酬
SGCo 不开发客户、营销或发展无形资产,按预算标准成本加独立交易利润。分行按成本加成且无订约权。目前均不服务第三方但可如此。境外公司无本地员工或营业地点,合同在境外谈判及订立,子公司和分行场所不供其支配。
第 12(1) 条结论
IRAS 按本案认定境外公司没有本地应税存在:无场所员工及本地订约、无存货、普通第三方货运服务,以及制造和服务提供者没有代其订约权。只处理此卖方所得税,不代表所有新加坡货物销售都免税,也不判断 GST。
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 IRAS 于 2025 年 5 月 2 日 公布的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公布摘要不随以后法例或解释变化更新,相似交易仍须独立判断。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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