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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6/2023:QDS 回购竞价与提前赎回补偿

说明统一结算价、竞价与非竞价投标及提前赎回补偿的税务条件。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Jun 2023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票据与现金要约

原票据及 T 年同年增发票据合为一系列 QDS,发行人按要约条件以现金购回、不超过本金总上限。匿名年份和金额不是法定门槛。

早期与后期价款

每 US$1,000 本金的早期总价为包含早期投标支付的结算价,截止前后期投标取得总价减早期支付。另付从上次利息日到结算日但不含结算日的应计利息,接受量可能按比例分配。

竞价机制

按报价从低到高接受,以在总价款上限内购入最多本金所需的最低统一价结算。早期满额或超额则早期确定,否则到期确定。竞价须符合增量及最低最高范围,所有接受投标均获统一价,即使高于其报价。非竞价投标按最低面额加 US$1,000 增量,缺价或等于最低价视为最低报价。

补偿分类

早期超额认购,结算价 US$1,000+X。X 在报价范围内、补偿提前赎回损失,IRAS 归为第 13(16) 条 break cost。本文保留原裁定分类,不擅自改为其他溢价类别。

QDS 优惠条件

第 13(2F)、43H 条及 QDS 规则优惠须符合相应条件;持有人第 13(1)(ba) 或 43H 条处理同样有条件。个人第 13(1)(zk) 条免税不含合伙所得及新加坡业务或专业所得,非居民预扣税处理须满足对应免税规定。

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 IRAS 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公布的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公布摘要不随以后法例或解释变化更新,相似交易仍须独立判断。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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