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权及纯控股事实
新加坡注册投资控股A在未公开YA X基准期间出售境外B股。A属第10L条相关集团及纯股权控股实体,职能为持B股,收入仅股息、出售收益及附带持股收入。A已/将提交ACRA年报,在新加坡管理,并有足够本地人员及场所。
排除结论及期间
2025年6月2日裁定认为A符合第10L(16)条排除实体定义(a)项的纯控股实质要求,依10L(8)(d)排除。境外出售收益汇入新加坡不依10(1)(g)纳税,并涵盖A在YA X至X+4基准期间的境外资产出售。X为匿名年度,不表示所有纯控股实体永久免税。
指引及边界
摘要指向Income Tax: Tax Treatment of Gains or Losses from the Sale of Foreign Assets第二版。只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期间,其他实体须证明自身事实,IRAS不随之后法律或解释变化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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