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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定9/2025:现金加新票据交换溢价

9/2025裁定将到期前以新票据及现金换旧票据的溢价归QDS提前赎回费/溢价,仍须符合制度条件。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2 Jun 2025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旧换新加现金

2025年6月2日案例本地发行QDS到期符号T,提前向有效提交接受者提供T+2新票据;每US$1,000本金获新票据与现金组合US$(1,000+X),另加应计利息。要约及结算均2023年2月15日后,X及T未披露,不能写实费率或到期日。

定类及法定结果

源述2023年2月15日起QDS到期/提前赎回收入范围简化,此发行人到期前购回属提前赎回,交换溢价按13(16)为提前费及/或赎回溢价。适用时须满足43H、13(2F)及QDS规例方有13(1)(ba)/43H优惠免税,个人13(1)(zk)免税但本地合伙或本地经营专业所得除外;非居民支付/视作支付依45A(2B)(a)无预扣。

勿合并溢价与利息

处理额外溢价而非另计应计利息,新票据/现金组合是所述事实。只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不随后续法规解释变化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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