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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1/2022:再投资境外股息与基金免税

2022年1月裁定说明境外股息再投资后仍保留收入性质,不会被拟申请基金豁免追溯保护。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 Jan 2022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投资及拟议基金结构

新加坡控股及税务居民A全资持有国家B税务居民B,以及国家C注册C。B股息直接存入境外账户,再注资C。A与C拟申请当时13X主基金/联接基金安排,C将属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A金融资产组合,并可能在管理中出售。

再投资不改变性质

IRAS不为13X简单将C出售所得分成投资成本及增值两部分。把B股息投进C资本,并不在所得税上把股息重新定性为C投资成本,A仍须追踪识别B股息。

在新加坡收取与豁免拒绝

若B股息确属境外来源,出售C并在本地收取所得,会使底层股息课税,除非另有特别法定豁免。13X不适用,因为股息在A获批准前产生,也不是来自新加坡管理、投资指定项目的主或联接基金。后续基金批准不改变较早收入来源。

历史法律参考

第1/2022号摘要于2022年1月3日公布,引用10(25)、13X及2010基金豁免条例。本文保留历史编号,并非当前新计划批准。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不按日后税法变化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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