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修改后的赎回条款
新加坡注册发行人发行的 QDS 于年度 T 到期。修改后的条款允许在发出规定通知后,以本金 100+X% 加累计利息赎回全部票据,而不能只赎回部分。发行人按条款行使选择权,赎回在 2023 年 2 月 15 日之后发生。X 与 T 为匿名数字。
选择权溢价与所问问题
赎回选择权溢价为本金的 X%。申请人询问它是否属于第 13(16) 条提前赎回费用及/或赎回溢价,并适用 QDS 预提税处理、持有人优惠及个人免税。列明条文包括第 13(1)(ba)、13(1)(zk)、13(2F)、13(16)、43H、45A(2B)(a) 条及 QDS 规例。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的范围调整
IRAS 说明,自该日起 QDS 合格收入范围被简化:发行人因 QDS 到期赎回或提前赎回支付的款项属于合格收入。本案按票据条款进行的赎回构成提前赎回,相关溢价是发行人就提前赎回支付的费用。
费用分类仍受条件约束
裁定将选择权溢价归为第 13(16) 条的提前赎回费用及/或赎回溢价。相应优惠仍须满足适用的第 43H、13(2F) 条与 QDS 规例,并非完成分类即可忽略条件。
持有人与预提税处理
持有人可享第 13(1)(ba)、43H 条免税与优惠。个人可按第 13(1)(zk) 条免税,但通过新加坡合伙取得,或因在新加坡经营行业、业务或专业取得的收入除外。满足有关条件时,发行人向非居民持有人支付或视为支付溢价,不按第 45A(2B)(a) 条征预提税。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 IRAS 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公布的预先裁定摘要。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其他纳税人不能据相似安排推定必然得到相同处理。IRAS 不会因之后法例或解释的变化而更新已公布摘要。下文条文编号及结论均用于说明该日期的原文。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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