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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12/2025:提前赎回 QDS 的赎回选择权溢价

说明发行人以本金 100+X% 提前赎回全部票据的选择权溢价,以及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 QDS 合格收入范围调整。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Aug 2025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票据与修改后的赎回条款

新加坡注册发行人发行的 QDS 于年度 T 到期。修改后的条款允许在发出规定通知后,以本金 100+X% 加累计利息赎回全部票据,而不能只赎回部分。发行人按条款行使选择权,赎回在 2023 年 2 月 15 日之后发生。X 与 T 为匿名数字。

选择权溢价与所问问题

赎回选择权溢价为本金的 X%。申请人询问它是否属于第 13(16) 条提前赎回费用及/或赎回溢价,并适用 QDS 预提税处理、持有人优惠及个人免税。列明条文包括第 13(1)(ba)、13(1)(zk)、13(2F)、13(16)、43H、45A(2B)(a) 条及 QDS 规例。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的范围调整

IRAS 说明,自该日起 QDS 合格收入范围被简化:发行人因 QDS 到期赎回或提前赎回支付的款项属于合格收入。本案按票据条款进行的赎回构成提前赎回,相关溢价是发行人就提前赎回支付的费用。

费用分类仍受条件约束

裁定将选择权溢价归为第 13(16) 条的提前赎回费用及/或赎回溢价。相应优惠仍须满足适用的第 43H、13(2F) 条与 QDS 规例,并非完成分类即可忽略条件。

持有人与预提税处理

持有人可享第 13(1)(ba)、43H 条免税与优惠。个人可按第 13(1)(zk) 条免税,但通过新加坡合伙取得,或因在新加坡经营行业、业务或专业取得的收入除外。满足有关条件时,发行人向非居民持有人支付或视为支付溢价,不按第 45A(2B)(a) 条征预提税。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 IRAS 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公布的预先裁定摘要。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其他纳税人不能据相似安排推定必然得到相同处理。IRAS 不会因之后法例或解释的变化而更新已公布摘要。下文条文编号及结论均用于说明该日期的原文。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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