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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12/2021:境外股息用于减资及服务费

2021年9月裁定审查境外股息应收款用于减资及代名人费用、而资金未进入新加坡的情况。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Sep 2021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代名人持有境外股息

新加坡注册及税务居民X出售资产,部分对价为无关联国家A公司A的股份。关联国家B公司B代X信托持股并收取股息。A直接付款至B境外银行账户,资金持续留境外,X记为对B的应收款。

减资及费用结算

X拟将部分对B应收款转让股东,作为赎回及注销可赎回优先股的对价;该优先股在新加坡所得税上属于权益。余款支付B代持股份及收股息的费用。两项安排均不实际汇款、转款或带入新加坡。

10(25)结论

IRAS裁定上述未汇入股息用于减资及费用,不构成2014修订版所得税法10(25)下汇入或视同汇入新加坡。理由针对减资及非贸易费用,并非所有境外费用付款均有同样结果。

三项关键事实条件

股息须确属X境外来源收入。转让及费用金额须为指定用途直接付入收款人账户,不实际进入新加坡。应收款亦不能代表从收入产生至转让或费用使用期间,曾已汇入、转入或带入新加坡的收入。

公开摘要范围

第12/2021号裁定于2021年9月1日公布,并引读者参考IRAS境外收入在新加坡收取的指南。其只约束申请人与指定交易,类似交易不自动适用,摘要亦不按后续法律或解释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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