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申请人询问换券费用 Exchange Fee 是否属于票据处置损益,因而不受第 12(6) 条约束;或属于合格债务证券 QDS 制度下的终止成本 break cost 或预付款费用 prepayment fee。
按其提出的处置分析,持有人是否纳税取决于收益的资本或收入性质;按 QDS 分析,则寻求相应免税、税务优惠与预提税处理。这些是提交的问题,不代表 IRAS 接受了全部主张。
发行人、原票据及换券安排
发行人在新加坡注册,并在新加坡交易所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上市。原票据是一项多币种债务发行计划下的 QDS,由发行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新加坡法管辖的信托契约规定条款。
发行人邀请全部持有人提交原票据参加换券。对价包括计划下新发行的票据、一笔现金、换券费用及已累计而未付的利息。参与者同意,这构成发行人按票据条款购买原票据,而换券对价即购买付款。新票据亦拟取得 QDS 资格;未换券的原票据继续存续。
换券费用补偿的损失
换券费用由发行人在本金之外支付,用于补偿持有人因提前赎回原票据而发生的损失。裁定根据该补偿功能及原票据条款判断费用性质,不能只依名称认定。
为什么适用第 12(6)(a) 条
IRAS 认定费用受第 12(6)(a) 条约束,因为它与票据本金所代表的债务有关。因此并未接受仅将该款项视为处置损益、排除在该条文之外的分析。
终止成本与预付款费用的区别
IRAS 认定它不属于第 13(16) 条定义的预付款费用,因为票据条款并没有规定提前赎回时应付的金额。
但该费用用于补偿持有人因提前赎回蒙受的损失,因此属于同条定义的终止成本。此区别取决于本案具体条款与补偿用途,并非所有提前付款费用都采用同一分类。
QDS 优惠及非居民预提税
须满足 QDS 规例,以及适用的第 43N 和 13(2F) 条条件后,持有人就该费用可享第 13(1)(ba) 及 43N 条优惠与免税。个人可按第 13(1)(zk) 条获免税,但透过新加坡合伙取得收入,或在新加坡经营行业、业务或专业而取得收入的情况除外。
满足相关条件时,发行人向非居民持有人支付的换券费用,在 QDS 制度下不征预提税。这不是对所有提前赎回付款的一概豁免。
日期、法例与裁定适用范围
摘要发表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引用《所得税法》2014 年修订版、第 12(6)(a) 与 13(16) 条及 QDS 规例。本文保留其他所引条文编号,以准确说明该历史裁定。
IRAS 说明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税务主管并不须对相似交易给予相同处理。已公布摘要亦不会随之后法例或解释的变化而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