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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14/2021:外国信托税务递延分派的资本处理

2021年10月境外信托裁定,将指定递延税分配在投资成本范围内认定为资本返还,并解释其后处置成本影响。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Oct 2021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境外信托链

新加坡注册及税务居民A持有国家X物业信托单位。该信托持有Y,Y按融资用途为各物业设单独持有子信托。各层税务透明,并以独立账簿记录租金与递延税分配资金流。

两类不同分配

经各信托传递的经常净租金分配由A作为单位持有人承担国家X预扣税。递延税现金分配因建筑免税额、折旧或时间差而超过净应税收入,在国家X收取时不课税但减少单位成本,A亦记为资本返还。新加坡结论并非只看境外标签,而是实际资本返还性质。

资本范围及投资成本减少

按第10条,递延税分配在已投入资本范围内不课新加坡税,而减少A对X物业信托的投资成本。裁定没有明确把同样不课税结论扩展至超过投入资本的金额或另述经常租金。

其后交易处置及历史限制

若日后认定A从事该投资的交易活动,处置收益成本基础为原成本减已取得递延税分配。第14/2021号摘要于2021年10月1日公布,使用2014修订版,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不按后续法律或解释变化更新。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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