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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2/2022:代币化信托单位与分派税务处理

2022年1月3日公布的预先裁定,根据代币代表的信托权益认定其性质,再按信托分配的收入来源判断所得税处理。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 Jan 2022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裁定事项与信托结构

第2/2022号摘要涉及证券型代币是否类似信托单位而属于权益、其付款是否为信托分配,以及来自免税收入或收益的分配是否涉及新加坡税或预扣税。该信托为在新加坡设立、尚未注册的商业信托,受托人为新加坡公司Z。

代币代表第一类信托单位

已发行资本包括普通单位,以及以代币形式发行并在交易平台挂牌的第一类单位。每枚代币代表一个第一类单位,相当于X个普通单位,因此享有X票及相当于X个普通单位的分配权。除数量比例外,两者法律权利与义务相同。匿名摘要并未披露X的具体数值。

所有权、名册与清算

包括持有零碎代币的人士在内,代币持有人与普通单位持有人一样,享有信托中的不可分割权益,以及剩余利润和资产权利。受托人登记两类持有人。清算时两者同等受偿,均次于信托债权人。这些实际权利是判断所有权性质的依据,而不是单凭数字化形式判断。

收入分配、会计与监管分类

信托预计仅取得免税收入,投资回报汇总后按持有单位的比例分配,并计入每枚代币相当于X个单位的换算关系。会计上,代币按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列为权益;监管上,单位与代币均按《证券与期货法》的商业信托单位发行处理。

税务结论及边界

IRAS在所得税上将代币认定为权益,将付款认定为信托分配,与向普通单位持有人的分配采用相同处理。本案分配来自信托免税收入,因此代币持有人在新加坡不须就这些分配纳税;这并不是对其他收入来源的证券型代币回报作普遍免税认定。

法律依据与历史适用

摘要引用当时《所得税法》第10(1)条,并建议查阅IRAS数字代币税务指南第7段。本裁定仅适用于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公布的历史摘要不会按日后税法或解释变化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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