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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22/2025:提前购回 QDS 的投标费用

说明按每 $1,000 本金支付 $X 的提前购回费用、与累计利息的区别,以及有条件的 QDS 税务处理。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 Nov 2025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票据、到期日与购回邀请

新加坡注册发行人发行的 QDS 于 T+2 年到期,按购回要约以现金购买有效提交且获接受的票据,购回后终止并注销。交易仍须满足或获豁免要约列明的条件。

提前期限、价款与累计利息

在提前截止时或之前有效提交并获接受的每 $1,000 本金,取得 $(1,000+X) 提前对价;投标费用即超过本金的 $X。持有人另外获得从上次付息日到 T 年结算日之前、但不包括结算日的未付累计利息。

费用与利息是不同组成部分。X 与 T 为匿名数值,不能自行填成确定金额或年份。

提前赎回费用或赎回溢价

IRAS 认定投标费用属第 13(16) 条提前赎回费用及/或赎回溢价。票据属于 QDS,在 T+2 到期之前购回构成提前赎回,超额款项则是发行人就该赎回支付的费用或溢价。

须满足的税务条件

仍须满足适用的第 13(2F)、43H 条及 QDS 规例的全部其他条件。摘要另列第 13(1)(ba)、13(1)(zk)、45A(2B)(a) 条。遵守提前投标期限属于交易条款,不能取代税务条件。

三项有条件的结果

持有人可享第 13(1)(ba)、43H 条免税及优惠;个人可按第 13(1)(zk) 条免税,但经新加坡合伙取得,或来自新加坡行业、业务或专业的收入除外;向非居民持有人支付或视为支付费用,不按第 45A(2B)(a) 条征预提税。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原文是 IRAS 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 公布的裁定,只约束申请人与指定交易。IRAS 无须给予其他类似交易相同处理,也不会因后续法例或解释变化而更新已公布摘要。本文保留该日期原文的条文编号与具体事实限制。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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