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及资本注销
2025年11月3日案例涉及新加坡注册及税务居民投资交易公司,境外收入存境外账户尚未汇入。拟注销实缴普通股资本并退还股东,仅以该收入减资,直接支付股东境外账户而不传入新加坡。
三项明确条件
IRAS认为不属第10(25)条汇入/视作汇入,条件为款项确属新加坡税法的境外来源收入;确实为减资直接从公司境外账户支付股东境外账户、无公司传入新加坡;且从收入产生至境外支付任何时点均没有先前汇入或视作汇入。第三项要求审视之前用途及历史,不能只看最后境外转账。
理由及有限问题
理由为该安排没有实际汇入、传入或带入新加坡,摘要指向第10(25)条指引,仅约束申请人及交易且不随法规更新。它讨论新加坡收取,不是全部股东税务后果或减资统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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