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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定23/2025:境外减资付款

裁定23/2025仅在三项境外收入及境外款项条件均满足时,认定境外减资付款不构成新加坡收取。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 Nov 2025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境外收入及资本注销

2025年11月3日案例涉及新加坡注册及税务居民投资交易公司,境外收入存境外账户尚未汇入。拟注销实缴普通股资本并退还股东,仅以该收入减资,直接支付股东境外账户而不传入新加坡。

三项明确条件

IRAS认为不属第10(25)条汇入/视作汇入,条件为款项确属新加坡税法的境外来源收入;确实为减资直接从公司境外账户支付股东境外账户、无公司传入新加坡;且从收入产生至境外支付任何时点均没有先前汇入或视作汇入。第三项要求审视之前用途及历史,不能只看最后境外转账。

理由及有限问题

理由为该安排没有实际汇入、传入或带入新加坡,摘要指向第10(25)条指引,仅约束申请人及交易且不随法规更新。它讨论新加坡收取,不是全部股东税务后果或减资统一豁免。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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