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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3/2021:境外运营背景下的特许经营收入来源

2021年4月1日裁定说明,即使合约、营运决定及多项管理活动在境外进行,特许经营收入仍可能属新加坡来源。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Apr 2021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知识产权重组安排

集团X原由境外公司B持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法律与经济权利,B向境外关联公司C授权使用有关业务模式及知识产权。重组拟新设新加坡公司A,收购这些权利及特许经营协议权利,并接替B的职责,从而取得特许经营收入。

仍在境外进行的活动

A拟保留与关联及非关联企业相似的合约,避免全球业务中断。重大营运管理决定由境外非居民人员作出,境外关联实体负责组合评估调整、流程改进、资产提升、业务开发、销售与营销。知识产权合约亦在境外谈判及签署。这些是相关事实,但不能单独决定收入来源。

新加坡董事会及人员

A拟通过在新加坡召开董事会、且多数董事为新加坡居民建立本地税务居民身份。所有指导境外活动的重大策略决定在本地作出,并雇用新加坡常务董事及支援员工。因此即使境外处理营运,本地仍承担策略监督及积极管理特许经营合约。

常务董事的七项职责

本地职责包括检查被授权人合约遵守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违规;定期向董事会及境外营运代表汇报;按季向董事会、按月向境外代表更新表现;监督关联及第三方合约履行并及时上报执行问题;维护账簿及记录;制定年度预算及业务计划;按需要制订长期人员计划。

IRAS认定新加坡来源的原因

IRAS考虑本地重大策略决定、在本地积极管理及监督特许经营协议、A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权利,以及A虽在境外签署却仍为合约当事人。因此收入属新加坡来源,按应计基础课税,并非仅在汇入或视为汇入时课税。法律依据为当时《所得税法》第10(1)及10(25)条。

本历史裁定说明的范围

第3/2021号摘要展示按事实判断来源的方法,不是规定所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特许收入必定属于本地。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2021年摘要不会按其后税法或IRAS解释变化更新。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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