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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4/2022:设有非累积分派递延的 REIT 永续证券

2022年3月1日REIT裁定审查非累计永续分配、清算时类似优先单位的权利,以及附条件QDS优惠与发行人扣除。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Mar 2022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发行、资金用途与问题

新加坡上市REIT受托人发行固定利率永续证券,拟用于REIT及附属公司一般公司用途。第4/2022号摘要涉及《所得税法1947》2020修订版第43H(4)条债务处理、分配及自愿分配的QDS优惠,以及第14(1)(a)条扣除。

递延与自愿付款

预定分配每半年后付一次。遵守通知要求后,发行人可不付款或部分付款;递延分配不累计,也不计息。其后可按通知要求,选择就未付金额作全部或部分自愿付款。

递延后的其他付款限制

在条款规定的解除事件发生前,发行人不能就较低顺位义务付款或进行资本交易;同顺位义务亦受限制,但按比例付款除外。解除事项包括赎回全部证券、足额支付下一期分配、足额支付最近未付金额对应的有关自愿分配,或持有人特别决议许可。该份源文特别要求有关自愿分配足额支付,才触发此解除路径。

赎回及优先单位顺位

证券不设固定赎回日,但发行人有特定赎回选择权。REIT清算时,证券持有人按享有同等资产返还权的优先单位持有人看待,与享优先资产返还权的优先单位持有人同等,并优于较低顺位义务。IRAS综合这一特征与其他条款后,仍认定证券为债务。

附条件税务处理

普通及自愿分配均属债务利息。QDS优惠仍须满足其余资格条件。扣除须详细审查发行所得用途:资本须用于取得发行人的应税收入、满足第14(1)条,并无其他法定禁止。须依法到期应付时才可扣除,不能仅按预定分配日期处理。

延伸资料与历史范围

PDF指向混合工具指南第5、7、9段,讨论分类及发行人扣除。2022年3月1日公布的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摘要不会按其后法律或解释变化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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