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资金用途与问题
新加坡上市REIT受托人发行固定利率永续证券,拟用于REIT及附属公司一般公司用途。第4/2022号摘要涉及《所得税法1947》2020修订版第43H(4)条债务处理、分配及自愿分配的QDS优惠,以及第14(1)(a)条扣除。
递延与自愿付款
预定分配每半年后付一次。遵守通知要求后,发行人可不付款或部分付款;递延分配不累计,也不计息。其后可按通知要求,选择就未付金额作全部或部分自愿付款。
递延后的其他付款限制
在条款规定的解除事件发生前,发行人不能就较低顺位义务付款或进行资本交易;同顺位义务亦受限制,但按比例付款除外。解除事项包括赎回全部证券、足额支付下一期分配、足额支付最近未付金额对应的有关自愿分配,或持有人特别决议许可。该份源文特别要求有关自愿分配足额支付,才触发此解除路径。
赎回及优先单位顺位
证券不设固定赎回日,但发行人有特定赎回选择权。REIT清算时,证券持有人按享有同等资产返还权的优先单位持有人看待,与享优先资产返还权的优先单位持有人同等,并优于较低顺位义务。IRAS综合这一特征与其他条款后,仍认定证券为债务。
附条件税务处理
普通及自愿分配均属债务利息。QDS优惠仍须满足其余资格条件。扣除须详细审查发行所得用途:资本须用于取得发行人的应税收入、满足第14(1)条,并无其他法定禁止。须依法到期应付时才可扣除,不能仅按预定分配日期处理。
延伸资料与历史范围
PDF指向混合工具指南第5、7、9段,讨论分类及发行人扣除。2022年3月1日公布的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摘要不会按其后法律或解释变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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