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持有基础业务
A夫妇设立Y并持100%股份超过20年。无关联投资者主动接洽拟投资该行业。夫妇为部分出售后保留管理控制及业务延续,把全部Y股份转至新设X。
控股公司事实
X主要为投资控股,Y为唯一投资并记子公司投资。夫妇在所有重要时点均为X及Y实益拥有人。X取得股份后不久部分出售获利,其后保留余额为子公司,夫妇拟经实际持股维持控制。
结论及明确限制
按所得税法1947年法令2020修订版10(1),指定部分处置收益属资本不课税,理由为具体重组事实。主审官明确可审查其后余下Y股份出售及收益税务。X短持只是整体事实之一,不是普遍豁免测试。
历史来源范围
第7/2022号裁定于2022年5月4日公布,仅约束申请人与指定交易。IRAS说明类似安排不必获相同处理,公开裁定亦不随日后法律解释更新。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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