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业务延续
2026年5月4日案例涉及本地A、B。A从事投资控股并向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业务支持,B向关联公司提供相同服务。B拟依公司法215F并入A,A选择所得税法34C合并框架。B持续服务至合并,A随后承接现有服务合同及客户、收服务费,并拟维持B按职能划分的人员数量。
项目及有条件结论
IRAS认定A合并后收入源于B合并前的同一业务,故B未吸收资本津贴及亏损可按34C(25)抵A收入。但两公司仍须符合34C(23)、(24)及2011年公司合并所得税规例;仅法律合并或持续持股并非所列事实理由。
进一步指引及范围
引用公司合并税务框架第五版6.12、6.13及附录A D1,涉及被并入公司未用资本津贴、亏损及捐赠。捐赠出现在参考指南中,不应擅自加入本案定义的亏损项目。裁定仅约束申请人及指定交易,不随以后法规/解释更新。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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