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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定9/2026:总部实质与境外资产出售收益

总部裁定将非纯控股实质与本地实际人员、决策及支出联系,适用于所列五课税年度。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1 Jul 2026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总部及服务职能

2026年7月1日案例公司在本地注册及设总部,有本地境外子公司,担任总部、集中行政及子公司管理办公室,收费提供经营/IT支持,故为非纯控股。合资格有经验本地全职人员管理执行;本地全职关键员工兼主席有最终投资决定并从新加坡参与战略董事会。预计有重要本地支出,拟于符号X年/YA Y售境外子公司。

排除裁定

符合10L(16)排除实体(b)项实质,依10L(8)(d)排除,境外资产收益收取本地不按10L(1)及10(1)(g)征税。涵盖该公司YA Y至Y+4基准期境外出售。匿名年份及未量化支出不构成公开数值测试。

指引及个案范围

引用境外资产指南第三版第8段,特别非纯控股8.7至8.9,于出售基准期间判断实质。仅申请人及指定交易受约束,摘要不随法律/解释变动更新;仅有总部注册不是所列理由。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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