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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跨国企业补足税与国内补足税:2026年实施指南

完整解读 2026 年一月 MTT/DTT 指南:范围、独立计算池、会计及税务差异、注册、GIR 交换、期限、保留、外国抵免、全部 FAQ 及两项数值附录。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7 Jan 2026

2026 年一月指南及生效

本文完整整理 2026 年 1 月 7 日第二版。新加坡跨国企业补足税(MTT)落实收入纳入规则,国内补足税(DTT)处理相关新加坡收入。两者自集团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的财政年度适用,最低有效税率为 15%。指南记录从该日起取得过渡合资格 IIR 和 DMTT 地位,按 2025 年 OECD 汇编评注及纳入至 2025 年一月的指引解释,不代表之后所有新文件。在本版中,新加坡尚未实施 UTPR。

7.5 亿欧元门槛:此前四年中的两年

最终母公司合并收入,在测试年度之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达到 7.5 亿欧元,集团才纳入。即使实体单独账目年结不同,也用最终母公司合并期间。须汇总日常收入,对净额列示加回销售成本或经营费用,并纳入净投资收益及特殊或非经常收入。九个月年度按比例门槛为 5.625 亿欧元。合并或分拆修改规则按第 6.1.1 条。指南三例中,集团一在测试 2025、2026 年不纳入,2027 年纳入;集团二在 2025、2026 年纳入,2027 年退出;集团三三年均纳入。测试 2025 年时,2025 年本身不能当作此前年度。

被排除实体与其他计算排除

政府、国际及非营利组织是第 1.5 条被排除实体例子。其收入仍计集团门槛,但利润、税、资产及工资不进入适用计算,亦无 MTT/DTT 行政义务。另有国际航运收入排除,条件是船舶战略或商业管理在相关司法辖区进行。实质基础收入排除(SBIE)按合资格工资和有形资产扣除固定公式回报。年度微量选择要求三年平均 GloBE 收入低于 1,000 万欧元,平均所得低于 100 万欧元或亏损;无所在地实体、投资及保险投资实体不纳入该平均群体。这些计算排除不取消集团门槛测试或申报义务。

安全港是选择,而非全面免税

指南列过渡 CbCR、简化计算、QDMTT 及过渡 UTPR 安全港。符合条件并选择时,相关补足金额可视为零;简化法包括不重大成员实体。QDMTT 安全港适用于新加坡 MTT 对另一辖区的处理,并非取消新加坡 DTT 本身;新加坡 QDMTT 安全港适用时,外国 IIR 才可能关闭。因新加坡本版未采 UTPR,过渡 UTPR 安全港不是新加坡实施条款。须满足具体资格,即使补足额为零仍保留应有申报或通知。

MTT 谁缴:自上而下及部分拥有母公司

MTT 向新加坡负责母公司征收外国或无所在地相关实体补足税,不对其国内实体征收。负责成员一般为最终母公司、上方没有控制性负责成员的中间母公司,或未被另一负责部分拥有母公司全资持有的部分拥有母公司。三个图例分别说明新加坡最终母公司优先;外国最终母公司辖区无 IIR 时,新加坡中间母公司负责;最终和部分拥有母公司同时负责。第三例中,外国最终母公司持有新加坡部分拥有母公司 70%,其余 30% 在集团外;后者对全资外国子公司缴 IIR,最终母公司再扣其比例 70% 的对应税款。每个新加坡负责母公司须分别提交 MTT 报表。

MTT 计算及所有权纳入

先确定各实体 GloBE 所得或亏损及调整涵盖税,再按辖区汇总普通实体,以税除净所得得有效税率。补足比例为 15% 减有效税率,最低零;超额利润为净 GloBE 所得减 SBIE,同样最低零。辖区补足额等于比例乘超额利润,加当期额外补足,减合资格国内最低补足税。额外金额可因重算产生,例如五年递延税负债追回。普通辖区金额通常按正所得实体分配,再乘母公司纳入比例。间接通过另一负责成员持有时,可扣对应比例避免重复 IIR。图例的新加坡 CE 不属于 MTT 相关实体;符合 CbCR 安全港的外国实体亦无相关补足额。

特殊实体须独立计算池

普通实体不能与每个无所在地实体、少数拥有实体或子集团、合资及其子公司组、投资或保险投资池混算。各类别有独立有效税率。同辖区多个投资实体共享投资类别税率,所得与税仅计最终母公司应占比例。新加坡成立、属无所在地且非负责成员的反向混合实体,计算 MTT 补足时还须扣其 DTT。指南池图将普通 CE、少数子集团、合资组、投资实体及无所在地 CE 分成五种计算。

DTT 范围及责任分配

DTT 适用于新加坡 CE、相关新加坡合资及子公司、少数拥有实体或子集团,以及新加坡成立、非负责成员的反向混合实体。不适用于全境内集团、外国 CE、被排除实体、无所在地常设机构或税务透明实体本身,但适用所有人可就归属透明收入征税。新加坡投资或保险投资实体的 DTT 补足额视为零。第 9.3 条 UTPR 排除不阻止 DTT。指定本地 DTT 申报实体(DFE)通常缴集团总额;报税时可年度不可撤回地选择向最多 30 个合资格实体分配,包括 DFE 自身。亏损实体、非反向混合穿透实体、有效税率至少 15% 者,以及已离组或消失者不合资格。DFE 仍须代表集团申报及缴余额。

DTT 计算及连带责任

DTT 对整个辖区补足额征税,不论最终母公司所有权百分比,公式为补足比例乘超额利润,加当期额外补足。普通、合资、少数及反向混合类别分别计算。DFE 拖欠时,相关新加坡 CE、合资及子公司、反向混合实体,对该年度 DTT 及利息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但证券化实体排除。法律还规定追偿或弥偿权,以及合资关联多个集团时防重复计算的救济。持有 70% 的实体不能因此减少 30% DTT。

会计准则及三类汇率规则

MTT 使用最终母公司合并准则和列报货币。DTT 只有全部相关 CE 符合法定账目或外部审计条件,且财政年度与母公司相同,才使用新加坡 SFRS(I)、SFRS 或小实体准则;否则用母公司准则。本地条件满足且全部新加坡 CE 功能货币为 SGD 时,DTT 用 SGD;否则使用一种货币,可用母公司列报货币,或经五年选择用 SGD。欧元门槛换算用上一历年十二月 ECB 平均汇率;ECB 无相关货币则通常用 MAS,即使集团非十二月年结亦如此。实际以 SGD 缴税另用相关财政年度各月末 MAS 汇率平均,或局长指定汇率,不能混同两种换算。

跨境涵盖税的区别

MTT 按规定可将主实体税归常设机构、CFC 所有人税归 CFC、混合或反向混合所有人税归相应实体,以及直接所有人分配税归分配实体,并受被动收入限制。DTT 不把这些外国税分入新加坡常设机构、CFC、混合或反向混合实体,也不把外国所有人分配税分入新加坡分配实体。例外是新加坡所得税法对混合或反向混合收入征税,以及新加坡分配预扣税,可按规定归属。反方向,新加坡所有人对外国混合实体被动收入缴税,超过第 4.3.3 条分配限制部分,可保留为该所有人的 DTT 涵盖税。因此,外国 IIR 有效税率看似较高,也不能直接替代 DTT。

注册并指定同一个 DFE/GFE

最终母公司包括外国母公司,须在首个适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一次注册集团,并指定同一新加坡 CE 为 DFE 及本地 GIR 申报实体(GFE)。优先是合资格新加坡最终母公司,其次为所有其他本地 CE 的新加坡中间母公司,否则选本地法人或注册外国公司分行;没有这些实体时可选本地常设机构。正常候选不存在,由局长指定。证券化实体除非是唯一当地 CE,否则不能指定。指定者离组或消失,须一个月内通知替代者,继任者完成未履行义务。其他注册资料、年结或新的 DTT 过渡年变更,在相关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通知。

申报、缴税及过渡年误区

MTT 母公司各自报税,DFE 提交集团 DTT,GFE 提交 GIR 或符合条件的集中申报通知。通常集团年结后 15 个月到期,过渡年 18 个月,缴税再后一个月。2025 年 12 月 31 日年结,注册截止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普通申报及缴税为 2027 年 3 月 31 日及四月三十日,过渡为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三十一日。过渡年是首次落入任何合资格 IIR/UTPR 或新加坡注册范围两者较早年度。外国集团 2024 年已适用合资格 IIR,不能因 2025 年首次在新加坡实施就自动取得 18 个月。规定 GIR 救济确保不早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申报。分期属酌情,尤其考虑财务困难。

集中 GIR 与定向交换

外国合资格集中 GIR 只有在交换协议可让新加坡取得时,才免重复本地 GIR;每年本地通知仍须提交。GIR 包含所有辖区,包括未实施者。最终母公司辖区取得全表,实施辖区取得一般集团资料,并仅按征税权取得相关辖区部分。附录 E,A 全资持 B、持 C 75%,C 全资持 D。A 提交全表;B、C 取得一般部分及自身 QDMTT 部分。C 因部分拥有母公司对 D 有 IIR 权,亦取得 D 部分。未实施的 D 不获一般或辖区部分,A 自身部分不交换给 B/C。

保留、评税及退税期限

MTT 一般记录保留至报表到期年度后第五年 12 月 31 日;DTT 至相关财政年度后第五年年底。回溯计算延长至十年。2026 年 9 月 30 日年结,普通 MTT 2027 年十二月到期,保留一般至 2032、延长至 2037;过渡报表 2028 年三月到期,则至 2033/2038。DTT 两种情况均至 2031/2036。须留总账、发票、明细、银行账单及合并前账目。追加评税、错误及退款时限按一般五年基础;指南 2025 年十二月年结例,MTT 截止 2032 年底、DTT 2030 年底。不能一律用交易后五年判断。

五项需十年证据的回溯事项

延长保留适用于第 3.2.6 条有形资产收益在选择年及此前四年分摊;第 4.4.4 条五年 DTL 追回,包括 FIFO、LIFO 及短期汇总的依据;第 4.6.1 条减少以前涵盖税,辖区减少低于 100 万欧元可年度选择在当年处理;第 4.6.4 条超过 100 万欧元当期税三年未付;及仅 MTT 的第 7.3.5 条视同分配税账户在随后第四年底仍有余额。须留处置协议、固定资产及递延税表、原与重算有效税率及补足工作纸,以及简化法事实依据。这些触发条件不同,不能用一个笼统追回公式代替。

自行评税、异议及合规处理

MTT/DTT 自行评税完成时通常无需评税通知。IRAS 可审核、修改不正确报表,或对未报、应注册未注册情况估税。评税送达后两个月内异议;2027 年 6 月 30 日通知,对应八月三十一日截止,评税税款送达后一个月缴。上诉经审查委员会,可能进一步到高等法院;未有效上诉或已裁定评税成为最终。失败可招致罚则、和解金额、罚款及附加费。指南对 FY 2025–2027 的轻触处理,仅限能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正确适用规则,并非全面免责。

公司税扣除与外国税抵免

新加坡 MTT/DTT,以及外国合资格或实质相似 IIR、UTPR、DMTT,都不是公司税可扣费用。外国 IIR/UTPR 也不能获新加坡 FTC,避免规则顺序循环。外国国内最低税可就外国常设机构收入或向新加坡居民分红的基础利润申请 FTC,但须属合资格所得税或条约税、明确归属汇入收入或分红利润,且该收入在新加坡征税。集团代缴并按第 5.2.4 条一致分摊充值者可能适用,但外国无实体分配则不能抵免。抵免上限为该收入新加坡税,与合资格外国国内最低税加其他外国所得税两者较低。

外国免税、抵免汇总及税款充值

外国 DMTT 可满足境外所得免税及 FTC 汇总的已缴税条件,外国 IIR/UTPR 不行。两者均不改变外国名义税率测试,仍看汇入年度来源地最高公司税率至少 15%;DMTT 本身不能抬高该名义税率。有益免税条件不变。新加坡 MTT 充值给另一当地 CE,收款承担者不能扣,母公司收回亦不征税。GloBE 会计可能不同:FAQ 的 S$100 充值若抵税费用,无净税加回;若另认收入,则仍加回 S$100 税,同时计 S$100 GloBE 充值收入。

FAQ 的亏损、CPF 及递延税澄清

外国分行是独立 CE,其亏损不能计入新加坡主实体 DTT。辖区有效税率已高于 15% 时,实体亏损不能直接留待以后补足计算,但当地公司税亏损使用的递延税影响可按规则计入。CPF 属第 19 条养老基金,供款、收款及应计费用须作规定 FANIL 调整。制度内 DTA 只有归属 GloBE 所得或亏损部分可入涵盖税;加计扣除亏损、非折旧相关资本津贴、未入 GloBE 费用的额外捐赠扣除及投资津贴均排除。低于 15% 计量的合资格 DTA 可重算,确认时扣增加额,转回时加回;制度前 DTA 用另行过渡规则。

附录 C-1:S$8.10 与分配示例

四个普通新加坡 CE 的所得或亏损与税分别为 S$100/10、S$200/15、−S$80/0 及 S$80/11。净所得 S$300、涵盖税 S$36,有效税率 12%。SBIE S$30 且无额外补足,超额利润 S$270,DTT 为 3% × S$270 = S$8.10。不选则 DFE 全缴;向实体二分配时,按其正所得 S$200 除全部正所得 S$380,而非净 S$300,得 S$4.26,DFE 缴 S$3.84。亏损进入辖区净收入,却不进分配分母;例假设税亏损递延利益不合资格。

附录 C-2:普通及少数池合计 S$17

无 SBIE 或额外金额时,普通池所得为 S$100、S$200、−S$50、S$80,税合计 S$36;净 S$330 得有效税率 10.9091%,DTT S$13.50。独立少数子集团为 S$30/5 及 S$80/8,总所得 S$110、税 S$13,税率 11.8182%,DTT S$3.50。两池相加 S$17,不能用一个混合税率捷径。依评注税率保留四位小数。无选择时 DFE 缴 S$17;选择分配后仍负未分配余额。母公司非全资亦征全部金额。

附录 B:完整 37 行法规导航

附录将定义、所在地、FANIL 及涵盖税对应第 2–6 条及第一附表;最低率、范围及货币第 7–9 条;与所得税法共同解释第 10 条。MTT 责任及计算第 11–26 条,含特殊实体、安全港和多母公司组;DTT 第 27–30 条并作修改。注册、变更、附加费、取消及指定第 31–38 条;授权报表第 39 条;GIR 第 40 条;MTT 报税缴税第 41–42 条;DTT 及分配第 43–45 条。资料、逮捕及跨税证据权第 46–48 条;评税、异议、上诉及最终性第 49–57 条;追收、追偿及防重复第 58–62 条;错误救济第 63 条。违法第 64–75 条,行政、证据、经理及清盘人事项第 76–83 条,法规制定第 84 条,相关修法第 85–86 条,SBIE 过渡百分比在第二附表。表格区分仅 MTT、仅 DTT 及共同条款,并列适用 OECD 条文及 2023–2024 指引;它用于查找,不能代替前述计算条件。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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