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骤与区别
请求须说明目的、主管当局、有关人士,以及所需资料内容和希望的回复形式。须提供理由,说明资料相信由有关新加坡税务机关或新加坡境内人士持有,并在知悉范围内列明持有人姓名及地址。请求当局须确认请求符合其本国法律及行政惯例,并具有在国内取得该资料的权限;还须说明已运用本国可用途径,但造成不相称困难的途径除外。规定的信息交换安排所要求的资料及其他有助执行的资料,也须一并提供。这些要求针对政府主管当局之间的税务资料请求,并不赋予私人要求取得其他纳税人记录的权利。应具体识别有关人士、资料关联性及证据,不能仅以“境外账户”等宽泛标签替代法定项目。节录引用第105D(2)条,准备或评估请求时应同时阅读有关安排及现行法例。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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