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版本及分类
本文依据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十九页IRAS指引,并纳入两份附录。早期版本发表于2020年4月17日和10月9日。指引适用于收到、使用、买卖或发行数字代币的企业与个人,采用现有所得税规定及适用税收协定。数字支付代币的GST处理另有指引。
分类应看代币实际赋予的权利及用途,而不是宣传名称。Bitcoin、Ether等支付代币用于付款;功能型代币提供商品或服务权益;证券型代币代表底层资产的投资或所有权。特殊或不断变化的安排需要个别审查。ICO是首次向公众发行代币,常用于募集资金;挖矿则通过验证交易、写入区块链等过程产生代币。
支付代币属于财产,付款按易货交易处理
指引在所得税上将支付代币视为无形财产,而不是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因此,以代币支付商品或服务属于易货交易。卖方确认底层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买方也按所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确定可扣费用。一般扣除条件仍然适用,不能因为用代币付款,就将私人消费或资本采购改成可扣业务费用。
估值证据、未实现变动与成本方法
IRAS没有规定唯一估值方法。汇率必须合理、可以核实,且确定汇率的方法应逐年一致。例如,可采用交易平台报价的平均值;没有公开报价时,应有其他证据支持估值。税局可要求解释方法,因此应保存有关材料。
持有期间在账上确认的公允价值收益或损失,按照指引的未实现收益规则,不计税也不扣除。对于分批、不同价格购入并作应税交易处置的代币,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后进先出法不被接受。
支付代币收益的来源地
代币收益需要纳税时,还要判断产生收入的业务活动在哪里进行。大部分业务在新加坡进行,通常意味着有关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应综合考虑办公室、员工以及经营和维护交易平台等核心活动的位置,不能只凭单一因素判断。
功能型代币及证券型代币的回报
功能型代币可能类似未来服务券,也可能是平台访问钥匙。购买时属于预付款;兑换商品或服务时,符合一般规则的业务费用才可扣除。用户兑换本身通常不会产生应税收入。
证券型代币可代表债权、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包括集合投资计划的单位。合同权利决定回报属于利息、股息还是其他分配,并据此适用税务规则。出售时仍须判断持有人将它作为资本资产还是收入性资产。
附录A:企业以代币收取货款或服务费
在合同反映公开市场价值的前提下,应按约定确定收入。若合同约定服务费S$100、以Bitcoin支付,收入就是S$100;若约定收取一枚Bitcoin,则按收入产生时这一枚代币的价值确认。两类合同的计税金额可能不同。一般会尊重商业安排的形式,但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须进一步检查。
附录A:员工薪酬及购买代币
员工以代币获得薪酬,仍属就业收入,按收入产生时及劳动合同约定确认金额。指引对限制出售期的处理是:有关限制解除时才产生收入,并在该时点计税。
购买支付代币本身不是应税事件。不过,购入时的意图及交易性质指标,会影响以后处置是否属于交易行为。长期资本投资与供买卖的交易资产,结果可以不同。
附录A:自行挖矿
为了私人使用或长期投资而持有挖出的代币,处置收益或损失可属于资本性质,不计税也不扣除;构成交易业务时,处置利润应税,合资格损失可扣。指引不是在成功挖出、仅持有代币时就确认收入,而是在处置时判断利润。
公司通常以盈利为目的,挖矿一般被视为业务。建立盈利结构并开始商业活动后,合资格挖矿费用可按发生时间扣除;购买设备、出售挖出的代币等可反映业务已经开始。个人挖矿初步被视为爱好,资本收益不计税、费用也不能扣;持续而有系统地以盈利为目的,则可能构成应税的挖矿职业。
附录A:挖矿服务、空投及硬分叉
为客户挖矿并将代币交给客户,是提供服务;收到的服务费应税,即使服务商并不保留挖出的代币。
空投若没有任何商品或服务作为交换,收取时不属收入;若是为了已经提供或预期提供的服务,则可能应税。硬分叉使原有代币之外产生独立代币,持有人无需做任何事而免费收到的额外代币,在收取时属于非应税意外所得。不过,交易者之后出售空投或硬分叉所得代币,收益仍可能应税。
附录A:花费代币要分开计算两个问题
首先,根据所得税法第14及15条确定所购商品或服务可扣的费用。若合同约定S$100并用Bitcoin结算,相关费用为S$100;若约定一枚Bitcoin,则按供应商取得收取权时的代币价值确定,前提是合同反映公开市场价值。
其次,还要计算处置代币本身的收益或损失。收入性处置在收益实现并产生时可能应税或可扣,与所购买服务的费用扣除是两个问题。换成法定货币或另一种支付代币,也属于需要判断资本或收入性质的处置,并非只有提现才需要考虑。
附录B:发行支付代币筹资
发行人经营支付代币交易业务时,代币通常属于交易库存,发行所得一般在发行时应税,因为已发行代币可以在自愿买卖双方之间交易。指引同时指出这类ICO不常见,须审查具体事实。因此不能将所有代币筹资收入一概列为应税。
附录B:发行功能型或证券型代币筹资
功能型代币发行人承担未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收入属于收入性质,但通常先递延,待履行承诺时才计税,例如交付商品或提供平台服务。收到资金与完成服务,是两个不同时间点。
证券型代币赋予类似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投资者的权利,发行筹资属于资本性质,发行时不计税,也可能称为STO。投资者以后收取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仍按对应规则处理;向非居民支付有关款项时,可能有预提税义务。发行人能否扣除有关分配,也须符合第14及15条,不是所有分配均可扣。
附录B:筹资及投资回报的来源地
支付型或功能型代币筹资,应综合考虑发行人的实体地点、ICO宣传方式及地点、参与者位置、区块链开发者位置等因素。数字交易跨多个国家,不能只看交易在哪个网站完成。投资回报采用一般来源规则,例如利息通常考虑贷款发生地,股息考虑付款公司的税务居民所在地;资料不足时需要进一步核查事实。
ICO失败及开业前费用
若发行人无法完成承诺的平台而退款,退还投资者的金额不向发行人计税。未退还金额仍须按主要业务、筹资目的和合同义务判断资本或收入性质,不能因为项目失败就自动免税。
ICO可能在正式开业前进行。开业前业务费用采用一般规则;第14R条可能允许扣除视作开业日期之前一个课税年度所对应基期的费用。未使用损失的结转或集团减免,也仍须符合既有条件。
创办人代币:服务报酬与资本出资
为奖励创办人开发工作而发放的代币,属于服务报酬和收入性质。若创办人投入资金,并因此取得所有权、投票权或参与业务的权益,相关代币可能属于资本资产。必须先确定发放原因,不能把所有创办人分配都作相同处理。
服务相关代币在创办人有权收取时计税。指引说明,存在锁定期或禁止出售期时,收入延至限制结束才产生,并采用该时点的代币价值。因此限制及权利条款会同时影响计税时间和金额。
应保存的记录、查询与修订
保存交易日期、收到或卖出的数量、交易时价值、采用的汇率、交易目的、买卖客户或供应商资料、ICO信息以及业务费用发票收据。IRAS要求时应能提供。PDF列示企业税查询电话1800-356 8622及个人税查询电话1800-356 8300。
2020年10月修订明确证券型代币也可代表其他证券或投资工具,回报不只限于利息和股息。2026年1月修订更新《1947年所得税法》2020修订版的条文编号及文字。本文已将两份附录纳入正文,读者仍可通过原文链接核对官方措辞。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