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骤与区别
拟加入的成员须先分别登记消费税,符合规定的业务属性,并满足共同控制关系。代表成员须为新加坡居民法人,或在新加坡设有营业场所;境外公司不能担任集团代表。应至少在拟生效日期前90天共同提交GST-G-1,并附控制结构资料;部分免税集团还须提供额外说明。申请仍须获得批准。代表成员统一申报,成员发票使用集团消费税号码,同时保留各自名称以便识别。集团内部供应一般不计消费税,但向境外成员采购进口服务仍可能涉及反向征税。进项税抵扣按集团整体判断,因此某成员的免税供应可能影响其他成员的抵扣。所有成员承担连带责任;退出的成员仍须对其成员期间的税款负责。原有MES或IGDS批准在集团登记后终止,代表须为整个集团重新申请。成员变更使用GST-G-2,集团注销使用G-3,代表变更使用G-4。成员不再符合资格时,应在30天内通知税务局;开始提供免税供应时也须通知。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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