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骤与区别
2022年1月1日前,指南以广告至少51%在境外发行作为媒体销售零税率依据。该日起,所述新规则要求合同客户归属境外,且服务直接使境外人士及/或已登记消费税的新加坡人士受益。合同客户归属新加坡,或直接受益人为未登记消费税的新加坡人士时,通常须按标准税率处理。进口媒体销售也不再以发行地点为主要判断依据,应分别适用反向征税或有关境外供应商登记制度。媒体销售包括印刷广告空间、广播时段,以及网络展示或其他数字空间。代理商以主事人身份交易时,向客户转售媒体服务构成独立供应,按其售价申报;仅收取佣金的代理商则提供代理服务,以佣金为供应价值。媒体策划、创意制作、品牌公关及活动组织须分别按有关国际服务条款判断,不能自动沿用媒体销售处理。文件还说明发票、付款及履约跨越2022年1月1日的过渡安排。本版在新规则实施前编写,适合查阅历史过渡交易;现行交易应参考新版广告业指南。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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