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说明范围
本三页说明针对GST登记商为客户修复保修范围内的材料或工艺缺陷。保修有指定期间,例如十二个月,可以包含在货价,也可另外购买延长服务计划。正文三个供应链主要说明已包含货价的保修,不能当成所有独立延长计划的完整收费规则。所提供文件没有可见发布日期,本文不自行添加。
制造商直接销售及维修
制造商卖给最终客户时已将保修计入价格,在期间内免费维修,原应税销售已经包含服务,因此不必就更换物品另作赠物视同销项。维修材料合资格进项仍可扣,因为用于应税供应。图中制造商也可能在境外,但单凭地点不能改变实际合同关系。
经销商取得货物所有权后维修
制造商先以含保修价卖给取得所有权的经销商,经销商再以含保修价销售客户并免费维修。原销售已计GST,因此不会仅因使用替换物品另计视同销项。有关合资格维修进项,不论之后是否向制造商收回,都仍可按应税供应条件申领。
按成本补偿与加价服务
经销商不加价收回全部或部分维修成本时,制造商本来已承诺修复,实质是结清经销商代其承担的费用,不另计销项。
如果收回时加价,则实际供应与新加坡货物有关的维修服务,对制造商支付的全额计GST,而非只对加价部分。保存原销售保修、所有权、维修及原成本明细,支持实质判断。
独立授权维修商
制造商直接卖客户,却聘独立商维修;维修商没取得货物所有权,向制造商收取自己的服务报酬,属于新加坡货物有关服务,须计销项,合资格进项可扣。称为保修或付款者海外,不会变成经销商不加价代垫安排。三图及有关段落均已纳本文,保留原说明。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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