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年度与记录
YA 2024 起,公司有境外收入须在税务计算提供指定流转资料。IRAS 强烈建议标准模板,也可增加来源司法辖区、境外已缴税,或继续使用涵盖全部必需资料的自有模板。各赚取年度分别追踪,直至全额汇入,或按第 10(25) 条不属在本地收到且永久不再可能汇入的方式使用。按收入归属、使用或收到对应课税年保存五年;缺证可能导致估算收入、拒扣开支或罚款。
第一至三项:类别、期初与当期收入
填利息、股息、特许权费、分行利润等,可分类建表。期初未汇入额包括 YA 2024 前收入;旧年度无法逐年拆分,可按类别累计列示。YA 2024 起须逐年分行。填当期归属收入,保存发票、收据、合约或审计账目。
第四项:在新加坡收到
第 10(25) 条包括汇入、传送或带入;清偿新加坡业务债务;以及购买带入新加坡的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即使收到收入符合第 13(8) 或 13(12) 条免税,仍应列入,并保存银行等证据。
第五项:永久境外使用
只列既不属在新加坡收到、又永久不可能以后汇入的用途。例子是留在境外的收入直接支付单层免税股息到股东账户,仍须符合 IRAS 指引条件。税务计算解释用途、不构成本地收到及以后无法汇入的依据,并保留使用记录。
第六项:期末未汇入额
包括未用收入,以及已使用但将来仍可能在新加坡收到的金额。境外再投资是例子:行政宽待把课税递延到出售投资且收益带入新加坡时,不能把再投资当作永久消耗。保存境外持有及再投资证据。
第七至十项:开支、分配与税务宽免
新加坡可扣开支须完全专为赚取境外收入且不被法例禁止,并说明是否选择宽松开支处理。期初可扣开支对应期初收入 A;分别列收到收入 C 与永久使用收入 D 的相应开支及分配依据。净收入在本地与境外同时课税时,说明第 13(8)、13(12) 条免税或外国税收抵免申请,并补齐所需计算资料,不能自动假定享有宽免。
五年保存实例
12 月年结公司,2024 年归属的境外租金、2024 年汇入款、2024 年境外付股息或境外再投资的对应记录,都须依原文保存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须保存每项流转证据,不只是最后余额。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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