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须有保障条件
新加坡按 BEPS 最低标准,向有适当协定或安排、保密保障及对应承诺的地区交换指定裁定资料。接收方可包括合资格关联方地区、直接与最终母公司居民地区,以及常设机构裁定的总机构地区。关联方按直接或间接投票权或权益价值 25% 门槛判断,合伙与信托也作相应处理。这不是向所有地区公开全部裁定。
之后裁定的期限改变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前签发的裁定,应尽快且在 IRAS 可取得后不超过三个月交换。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签发者,在签发后六个月内交换,签发日指纳税人接受日期。通常不会另行通知是否交换、交换时间或对象。判断期间时须区分接受日期与较早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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