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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部门登记:同一企业内分别申报

2026年1月30日第六版指南说明部门分别申报的行政安排;部门并不会因此成为独立应税主体。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主要步骤与区别

已经登记消费税的企业,如合并申报存在困难,可申请为部分或全部独立部门分别登记。每个部门须有独立账簿及会计系统,并可按业务活动或地点识别。同时提供应税及免税供应的企业,还须满足规定的全额进项税抵扣条件。申请使用GST F11,说明合并申报困难,并填写现有消费税号码或UEN;尚未登记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F1及F11。获批部门各有消费税号码,以自身名称及号码开具发票、分别申报并保存记录。同一主体部门间的供应及费用分摊不计消费税。企业本身仍对所有税款及罚款承担法律责任,某部门退款亦可用于抵偿另一部门欠税。消费税计划资格按整个主体评估,单一部门不能自行取得资格。增减部门或取消登记使用F12。登记通常须维持至少两年,除非税务局批准较短期限。不再符合资格时须立即通知税务局。集团登记与部门登记服务不同申报结构,不能同时使用。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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