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集体持股载体
新加坡雇主属于法国母公司领导的集团。员工通过按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指定规定设立及管理的集体持股载体 A 认购新股。
员工出资与银行融资
A 代表员工认购,员工以认购价 Y% 作个人出资;银行按掉期安排支付其余 100%−Y%。员工无须对银行支付部分负责,A 以两部分款项购买股份。
单位、锁定期与股息
员工按投资额取得 A 单位,自发行日起一般 N 年内不得赎回,但设有例外。计划期间 A 将所收基础股份股息支付银行。Y 与 N 为匿名比例和年数,摘要未公布实际数字。
期满时的选择
锁定期结束时,员工有权取得个人出资加按杠杆公式计算回报的杠杆金额,可选择现金或股份赎回,亦可把单位转到另一类似持股载体继续投资。
掉期结算与下跌保障
期满时 A 欠银行按掉期确定的股份市值减杠杆金额,并出售股份给银行结算。若价格下跌令公式所得低于个人出资,银行向 A 补足,确保员工至少取得原出资。
应税金额与理由
IRAS 按第 10(6) 条认定收益属于第 10(1)(b) 条应税雇佣收入。应税金额为锁定期结束或提前退出时实际取得的杠杆金额,减个人出资;2014 年修订版相关条文另包括第 10(7) 条。
员工在新加坡受雇期间获购股权利,因而落入第 10(6) 条;杠杆金额反映可赎回股份或单位的价值。银行承担部分认购款只是融资安排,不改变购股权利收益的税务性质。
公布日期与适用范围
原文是 IRAS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公布的裁定,只约束申请人与指定交易。IRAS 无须给予其他类似交易相同处理,也不会因后续法例或解释变化而更新已公布摘要。本文保留该日期原文的条文编号与具体事实限制。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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