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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裁定02/2025:员工投资境外合伙基金

雇员境外基金裁定把合伙权益购入利益、境外分派及资本售分开,与公司股时间规则区分。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04 Apr 2025 预先裁定 · 仅针对特定案件

基金投资

2025年4月4日本雇主属私募A,A全管Y国有限合伙X评估选择执行投资退出,主要未上市中型平台公司,十年可延二。无限伙伴负未偿责任,有限者限投资。有A/A2优先及B普通,源A2括号标签不一宜按类不另造。员工自付以周期估/半年认证市价买B。

转让分派职能

B获有限合伙身份,通知经理审批可转,拒绝可向其他伙伴再外人推荐。归属安排可在离职/管理变化触发认购权把全部部分回A。B须设立五年后且A/A2实付先分完才获瀑布分派。本员工支持目标研究访问及买方会议,不能独立签约或基金集团投资决策。

三税点

B非公司股故10(6)不适用,雇佣购入利益按10(1)(b)法律取得时市价减支付,不因已付市价而虚造折扣。作为合伙人分派境外源,汇入收益在对本地B伙伴有利时依13(7A)免,后到期前或清算售B资本。保留2020修订版及有利条件,只约束个案不随新法解释更新。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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