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应使用联营项目税号,并为其业务保留可独立识别的账目。成员在联营业务范围内互相供应一般不计税,其他相关供应及进口归属联营项目。成员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退出后仍对参与期间税款负责。代表成员或规定的第 33(1) 条代理人代为履行义务。须按时申报缴款,适用正确的 9% 或零税率,并书面通知成员变化。进项税在联营税表抵扣,发票及进口证最好以项目名义签发;使用成员名义文件时须证明业务归属及防止重复抵扣。项目结束或解散时应申请注销,并核对保留或分配资产的税务处理。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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