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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C条通知:股权实益拥有变更

第23C通知记录住宅物业控股实体权益实益拥有权变化,须在变化后14日内提交。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A及B部分当事人

A部分列因安排取得权益实益拥有权或比例增加者;B部分列不再拥有或比例减少者。两者均须姓名、身份类别及号码,可选NRIC、FIN、护照及不同UEN类别,并删除不适用项。

实体与安排

C部分列实体及UEN或其他识别资料。D部分详述导致权益变化的安排,必要时另附纸张。E部分确认A至D资料真实正确,须两方签署及填写日期。

受托人处理

脚注包括为非裸信托受益人持有权益的受托人。按23(22)(aa),这类受托人就该规定视为实益拥有人。因此所列实益拥有人不必然是最终个人受益人。

提交及ACD基础

住宅物业控股实体实益拥有权变化后14日内须向印花税署长提交。表格收件地址为55 Newton Road, Revenue House, Singapore 307987,署长可要求补充资料。权益增减的ACD根据相关住宅物业市值计算;税率须参考IRAS网站或物业控股实体ACD指南,本表未列税率。版本日期2022年9月21日。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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