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识别条款再考虑无常设机构
付款人应先判断款项是否属于第12(6)或12(7)条所列收入,再检查是否有双重征税协定及专门收入条款。只有在相应规则下属于营业利润,才按常设机构测试来源国征税权,不能把所有向协定居民的付款都视为免税。
核脚注与版本
脚注特别说明澳大利亚非个人服务自2018年5月1日起按营业利润解释,个人服务另行处理;韩国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新协定。办理时须取得居民证明,确认服务和付款性质、实际履行地点及常设机构情况,再按正确版本决定扣缴和申报。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