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经营以外的条件
申请公司须尚未开展业务或已停止经营,还须没有资产、或有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且不得涉及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中或待决的法院程序。待处理的监管行动或纪律程序也构成障碍,因此除名并非解决未清偿义务的程序。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条例涉及除名理由、反对及行政恢复,显示除名包含程序保障,并非提出请求便可把公司从登记册删除。
申请公司须尚未开展业务或已停止经营,还须没有资产、或有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且不得涉及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中或待决的法院程序。待处理的监管行动或纪律程序也构成障碍,因此除名并非解决未清偿义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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