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重点
指南规定申请使用ASEAN获转介批准前的条件,私人部门申请人须符合区域性质要求,不能只看名称是否可用。
具体要求与影响
所供指南要求至少在五个东盟成员国设有办事处,并在成员国设区域总部;使用方式不得损害东盟声誉或目标。申请人须通过转介程序提交承诺书及详细说明业务性质、目的和职能的资料。最终由新加坡东盟国家秘书处决定,不能认为一般名称预留已包含全部许可。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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