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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使用ASEAN的官方条件

在商业名称中使用 ASEAN,须具备区域业务基础并取得特定许可。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文件重点

指南规定申请使用ASEAN获转介批准前的条件,私人部门申请人须符合区域性质要求,不能只看名称是否可用。

具体要求与影响

所供指南要求至少在五个东盟成员国设有办事处,并在成员国设区域总部;使用方式不得损害东盟声誉或目标。申请人须通过转介程序提交承诺书及详细说明业务性质、目的和职能的资料。最终由新加坡东盟国家秘书处决定,不能认为一般名称预留已包含全部许可。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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