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历史准则背景
2011 年 9 月 16 日发布的第 1 号审计执业通报,介绍对审计公众利益实体的事务所进行检查所得的发现。当时 SSQC 1 第 35 段要求客观评价项目组的重要判断及报告结论。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必须进行复核;非上市项目则根据风险、公众利益及法律要求决定。高风险、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以及适当情况下的首年或最后一年审计,是实务例子。SSA 220 处理项目层面的复核参与要求。本文保留 2011 年原准则及术语。
委派须兼顾经验、权威与时间
复核人员须有足够技术能力和权威质疑项目合伙人,并在客户服务及管理工作之外保留充分时间。海外项目还须考虑语言和商业文化知识。SSQC 1 允许由项目组之外的合伙人、所内其他人员、合资格外部人员或团队担任。不过,ACRA 认为非合伙人并非理想选择,并建议作为最佳实务,复核人员经验不应少于项目合伙人。刚晋升的合伙人可能因经验、影响力及自身职责增加而削弱有效质疑,因此不宜委派。
执业检查不合格与小型事务所外援
执业检查不合格的合伙人,尤其正在执行 ACRA 热审查命令的人士,在命令期间不宜担任复核人员。他们自身需要补救审计缺失,可能削弱监督的可信度。可选合伙人有限的小型事务所,可依 SSQC 1.A50 聘用合资格外部人员或借助另一事务所。外聘仍须符合能力与独立性要求,且不能直接参与该项审计。
复核与签字合伙人必须分开
复核人员不宜被指定为项目合伙人缺席时的客户联系替补。咨询程度不能损害客观性;一旦受损,事务所须有更换机制。通报举例说明:上市公司审计签字合伙人把指挥、监督及底稿审阅交给非合伙人的实际负责人员,再把自己视为质量复核人。这种安排无效且不合规,因为签字合伙人仍是对报告负责的项目合伙人,不能独立质疑自己的重要判断。
历史轮换及冷却期
原文援引当时道德守则第 290.154 段,处理长期服务造成的熟悉威胁。对于上市实体,项目合伙人及负责质量复核的人士通常在不超过七年后轮换,其后通常两年不参与该审计。这是通报引用的历史安排,不代表后来所有道德守则或实体类别都采用相同期限。
在规划、中期及报告阶段及时参与
保持独立性不意味着等到最后才介入。复核应贯穿规划与审计过程,并在报告签发前完成,使重要问题在报告日期之前得到解决。ACRA 发现有些底稿没有复核日期、规划签认晚于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或完成签认只标财务报表日期。应在底稿记录实际复核日期。投入时数极少可能反映参与不足,但所需时间仍取决于项目规模和复杂性。
完整七项时间示例
上市审计的示例表估计:重要风险及欺诈应对评价 1 至 2 小时;规划文件与审计委员会计划审阅 1 至 2 小时;讨论及技术咨询 2 至 4 小时;重要风险领域的选定底稿复核 4 至 6 小时;完成文件与审计委员会最终报告审阅 2 至 4 小时;合并报表与年报审阅 2 至 4 小时;客户及项目续接评价 1 至 2 小时。合计 13 至 24 小时。该表仅供说明,既非法定最低时数,也不是达到即自动合规的保障;只投入数小时难以合理涵盖这些工作。
问责与通报适用界限
项目合伙人仍承担主要审计责任,质量复核不能取代其职责。ACRA 建议把复核人的问责与合伙人报酬联系起来,对有效工作给予奖励,对质量不足作相应处理。通报补充专业准则并说明检查考量,本身不是 ACRA 规则,不能替代适用的审计准则、方法、程序及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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