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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公司审计师辞任:同意申请与补任义务

2015 年第 4 号实务指引(2023 年 7 月更新)说明公众利益公司及其子公司审计师提前辞任所需同意、生效日期、股东通知,以及公司补任审计师的义务。

历史文件

适用范围:提前辞任与公众利益

指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适用于任期结束前辞任,涵盖公众利益公司及其子公司。原文列出在新加坡或海外交易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公司、指定银行及支付、保险与资本市场机构,以及属于公司的大型慈善机构或公益机构;完整名单须查公司条例。

审计师申请与同时通知公司

拟提前辞任者须依第 205AB 条向 ACRA 申请同意,并提交书面理由;同时书面通知公司已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该理由说明。该机制避免公司突然缺少审计师,也让真正需要辞任的情况获得审议。

以相关日期中最迟者生效

第 205AB(5) 条规定,辞任生效日是以下三者中最迟者:ACRA 通知审计师及公司同意的日期、ACRA 指定日期,以及审计师在辞任通知中指定日期。发出通知并不必然令任命在审计师自行选定日期结束。

股东传阅与补任期限

公司收到辞任通知及书面理由后 14 天内,须把理由说明发送给全部股东。董事须自辞任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一般会议委任接替审计师,并在新委任后 14 天内通知 ACRA。这些公司义务独立于审计师的同意申请。

可能视为例外的情形

一般只有导致无法胜任审计,或继续任命不切实际、不适当的例外情形才会获准。例子包括独资执业审计师健康恶化、独立性丧失,以及由另一审计师审计的母公司要求更换。例子用于说明评估,不代表自动批准。

须披露争议与审计诚信问题

申请应说明与管理层的争议,以及可能损害独立性或审计诚信的事项,包括寻找迎合意见的审计师,或诱导违反道德与审计标准。须提交全部相关事实;ACRA 可考虑例子以外的情况,并按个案适当条件批准或拒绝。

申请表、证据与所列回复目标

使用第 205AB 条辞任同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ACRA 可要求审计师或公司补充资料。PDF 表示争取在全部资料提供后两周内通知双方结果;这是回复目标,不是从不完整首交申请起计算的保证期限。该指引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发布、2023 年 7 月 1 日更新。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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