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替旧法的原因
1974 年法律用于识别独资及合伙商业名称背后的经营者。审查及咨询后,法案重新制定为商业名称注册法,以简化注册,同时维护准确及时的公开信息;新名称强调识别商业名称背后身份。
只以个人全名经营
拟议豁免针对只使用本人全名经营的个人,因为身份已经可识别;增加业务描述或使用不同商号不能当作同一种情况。这是在不失去身份透明度前提下减轻负担。
旧职业豁免与新经营者
旧第一附表已豁免者如获许可摊贩、指定工匠、的士司机,在继续相同业务时保留豁免;新法后才开始这些业务者不能继承旧附表豁免,但可适用全名经营规则。现有及新经营者须区分。
一年或三年选择
旧制度只有一年,拟议制度让缴清 MediSave 或按规律分期且缴款记录良好者选择一年或三年;便利与及时缴款关联。演说没有列收费附表。
民事后果扩展至停止或取消注册
旧法处罚未注册经营及未更新指定资料,业务合同权利的执行也须先获法院宽免。法案把类似民事与刑事后果扩展到注册停止或取消后仍经营,以保证纠纷中的身份可查。
指定违法行为的较高上限
演说比较原最高 S$5,000 或监禁 12 个月(或两者兼施),与某些违法行为拟提高为 S$10,000 或两年(或两者)。不是全部违法行为一概相同上限;文件是历史二读说明,不替代最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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