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豁免主体
第 2 条豁免按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33 或 34 条获许可的个人,以及依设立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免于该商业名称注册法下的注册要求。第一类与特定许可和个人身份关联,并非对所有环境或公共卫生行业业务的一般豁免。
取消的旧通知
规定取消旧商业注册法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豁免通知(Cap. 32, N 1),以及会计事务所豁免通知(Cap. 32, N 2)。第 2 条新列类别中并无会计事务所,不能把旧通知取消与两类明文豁免混同。
依据与历史日期
财政部长依《2014 年商业名称注册法》第 43 条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规定,12 月 31 日以 S 829/2015 公布,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PDF 没有另列申请表、费用或额外许可条件。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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