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法规与合规 · PDF

商业名称注册特定豁免:2015 年规定

规定列出两类豁免:按环境公共卫生法指定条款获许可的个人,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并取消两项旧豁免通知。

历史文件

两类豁免主体

第 2 条豁免按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33 或 34 条获许可的个人,以及依设立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免于该商业名称注册法下的注册要求。第一类与特定许可和个人身份关联,并非对所有环境或公共卫生行业业务的一般豁免。

取消的旧通知

规定取消旧商业注册法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豁免通知(Cap. 32, N 1),以及会计事务所豁免通知(Cap. 32, N 2)。第 2 条新列类别中并无会计事务所,不能把旧通知取消与两类明文豁免混同。

依据与历史日期

财政部长依《2014 年商业名称注册法》第 43 条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规定,12 月 31 日以 S 829/2015 公布,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PDF 没有另列申请表、费用或额外许可条件。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