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代表及财务报告改革
第368条把至少两名本地常住代理减为一名授权代表。唯一代表只有在替代者获委任后才能辞任;若其死亡,须在21天内补任。名称变化强调该职位的责任。第373条要求外国公司财务报表具有与本地公司类似的组成部分。原注册地法律要求的准则须与SFRS相似或获注册官接受,否则采用SFRS。本文说明历史改革,不代替全部现行申报要求。
审计师姓名及责任的主观要件
须提交审计新加坡分支账目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姓名。旧一般罚款最高S$1,000,另有持续违约罚款;新报表行列最高S$50,000,并涉及明知且故意允许违约的董事及代表。专门的第373(18)条说明还包括职责类似的人员,但使用明知或故意,而前行使用且。原文两种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不能自行合成新责任测试,实际适用须查完整法律。
休眠分支审计及延期
在新加坡休眠的外国公司可依第373(9)及(19)条免分支审计,但仍须提交分支账目。第373(10)条允许申请延长编制及提交时间,可能收费,但PDF没有保证批准或列出金额。免审计不等于免编制或免申报。
办公室标示及文件UEN
第375条取消在注册办公室及营业地点外展示公司名称与成立地的要求。另第375(3)条要求文件列UEN,第375(4)条给予十二个月过渡。原文以本地商业函件、账单、发票、公函及出版物作为一致性背景。免除实体门牌不会取消独立的文件UEN义务。该行标题引用第368条,正文则引用第375条,本文保留并说明这个差异。
名称拒绝、改名与上诉
第378条可拒绝与已注册或保留的商业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也可就与其他公司或商业名称相同的情况命令改名。原文明确不把仅相似或商标法禁令列为这项改名权的理由,并提供向部长上诉途径。这是同名行政规则,不代表全面商标许可或可以任意拒绝相近名称。
通知及名称移除的全部期限
清盘及解散通知从一个月缩短为十四天,分别从清盘开始或解散日期计算。该行标题为第372条,正文为第377(2)(a)条。第379(6)及(7)条把分支成员册所在地及变更通知从十四天改为三十天;第377(1)条停止经营通知仍为七天。提交停止通知后的名称移除等待期从十二个月缩为三个月。各期限处理不同事项,较短移除等待期不会延长七天提交责任。
新增除名理由及法律效力
原有不再经营或无营业地点,以及非法或损害公共和平、福利或秩序的理由保留。新增三项为:唯一代表希望辞任但公司十二个月没有回应或行动;询问继续注册后十二个月没有指示;唯一代表死亡超过六个月仍未补任。二十一天补任义务与六个月除名理由是不同期限。除名仅结束新加坡注册,不结束外国公司在其他地方的法人存在。改革同时强调减负及让交易相关人士取得可靠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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