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与历史范围
六页比较表介绍 2014 年公司修订法下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部分第一阶段修订,并非完整法案或现行综合法律文本。六个主题采用旧规定与新规定比较,并解释背景及引向第二阶段和分期实施常见问题。2015 年四月 IS Chartered Accountant 文章属于进一步阅读,不是本 PDF 另行列出的额外规则。
执行董事雇佣补偿:三项累积条件
修订第 168 条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无需股东批准:补偿不超过董事终止雇佣前紧接一年的总薪酬;终止根据公司与董事已有协议;付款前向股东披露详情。其他职位丧失补偿一般仍须披露及批准,但另有法定例外者除外。新例外认可董事会委任员工的职责,同时保留金额上限及预先透明要求,不是无限制向董事支付补偿。
财务资助及完整四项新例外
第 76 条取消私人公司就股份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禁止,但公众公司及其子公司仍受限制。对于仍受限对象,表格列四项新例外:不实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及付债能力的资助,但须满足指定条件;清盘分配;红股配发;按章程赎回可赎回股份。如果是公众公司子公司,不能仅凭自身私人身份认定获豁免;第一项例外也不能省略附带条件。
小公司与小集团审计资格
旧 EPC 条件为收入不超过 S$500 万、最多二十名成员及没有法人实益持股。新条件须为私人公司,并在紧接之前两个年度符合收入不超过 S$1,000 万、资产不超过 S$1,000 万、员工不超过五十人的三项至少两项。集团公司须自身符合,并属于按合并口径在之前两个连续年度通过同样两项测试的小集团。符合后持续认定,直到年度任何时候失去私人身份,或连续两年量化条件不合格;集团也持续认定直至两年测试失败。
审计减免不取消记录及股东权利
所有公司仍须保留妥善会计记录。持至少 5% 表决权的股东,按原文仍可要求公司编制经审计账目。较广泛门槛考虑债权人、员工和客户,不只股东,并为市场影响有限的实体减轻成本。因此审计豁免不能描述为免除全部会计或治理责任。
任期内辞任与公众利益
第 205AA 至 205AF 条允许非公众利益公司的审计师书面辞任,但不包括公众利益公司的子公司。公众利益公司及子公司须先获 ACRA 同意,主管机关可为公众利益阻止辞任。原文例子包括 SGX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大型慈善机构或公益机构。文件说明将发布有效情形指引,但没有在此列出该指引。改革避免公司拒开替代委任会议时审计师被困,同时防止公司不公平地突然失去审计师。
1967 年前不记名凭证及两年过渡
修订第 66 条逐步取消 1967 年 12 月 29 日之前发行且仍未处理的不记名股份凭证。持有人从修订生效起有两年交回注销并在成员册登记姓名,未交回者由公司取消。这处理已持续四十多年的过渡安排及国际所有权透明要求,针对特定历史不记名凭证,不是禁止所有现代认股权工具。
员工优先付款:随法定上限变动
第 328 条原让工资薪金,其后裁员及特惠款,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受偿,最高为五个月薪金或 S$7,500 中较低者。修订把附属法例上限定为五个月薪金,或雇佣法第四部分非劳工薪金上限的五倍,以较低者为准。旧 S$7,500 源自 1993 年每月 S$1,500 上限。与法定上限挂钩,使其调整时可自动更新;PDF 没有给出可代入的现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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