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与特定用途定义
2015年6月22日制定、23日刊宪、7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订替代Rg1的89/89A、加入89B。秘书资格针对171(1AA)(b),公共利益定义明确用于205AA(4),经营迹象用于344(1A)。不能把历史特定定义套到所有其他法规。
秘书七项选择路径
公开公司秘书满足任一:任命前五年中至少三年任任何公司秘书;法律专业法合資格人士;公共会计师;ISCA会员;Singapore Association of 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会员;国际会计师协会新加坡分会会员;Institute of Company Accountants, Singapore会员。是备选非全部并行,机构名称保留原版。
公共利益三类别
包括在新加坡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正发行债务/权益供交易的公司;有关金融机构;或慈善机构法下慈善公司/公益机构,紧接前两个财年每年总收入至少S$1000万。慈善门槛须两年各满足,不能合计。
金融机构:银行、顾问及支付
前九类:持牌银行、持牌财务公司、金融顾问执照持有人、注册保险经纪、持牌保险人、MAS法28批准机构、当时货币兑换及汇款业务法汇款执照持有人、当时支付系统监督法7指定支付系统运营商、该法2(1)广泛接受储值设施获准持有人。保留历史支付法及执照,不替换成新类别。
金融机构:市场及信托
余十类:持牌交易资料储存库;证券期货法8(1)批准交易所、8(2)认可市场运营商、51(1)(a)批准清算所、51(1)(b)或(2)认可清算所、81W批准控股公司、86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289获准集合投资计划受托人公开公司;许可行为条例2注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法2持牌信托公司。源文总共19类。
六项停止经营迹象
注册官可考虑未提交年报;挂号信要求回应却未回应;注册办公处信件退回;可信停业资料;合理努力仍找不到或联系不到本地居住董事;册上唯一或最后董事死亡或失格。这些支持合理判断,不代表单项迹象自动完成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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