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身份及分阶段生效
原文是2023年第14号法案,于2023年4月18日提出并一读,并非现行合并法律。它修订四项法律。虚拟会议相关第2、6、15、16、17(1)及18至27条拟于2023年7月1日生效,衔接拟撤销的疫情临时会议安排。其余条文包括第17(2)条,按宪报另定日期生效。说明指出法案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这些日期反映法案设计,判断现行规定还须另查后续制定及生效文件。
公司会议及举行方式
拟新增第173J条涵盖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大会、法定会议、第215C或215D条合并公司会议,以及类别会议。第182或210条法院命令会议只有在法院指示时纳入。受排除规定限制,会议可实体、混合或完全线上举行,不要求任何参与者在同一地点。虚拟会议技术指无需在会议地点亲身出现即可参与的技术,远程参加计入出席及亲身在场,适当情况下股东包括代理人及代表。
投票、身份及即时参与
投票包括选举主席可通过电子方式或章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线上举手表决另须按指定方法核验身份;未指定时采用董事决定的方法。发言、就决议表达意见、讨论事项,以及宣读陈述、声明或审计报告,须通过董事确定的同步通讯实现。制度保留即时参与权,不能将仅收集预先书面问题当作条文要求的同步沟通。
会议文件及名册
会议期间可查阅文件、周年大会股东名册及股东持股清单,可以在会议期间通过网站提供,或采用普通决议确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大会的声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也可通过网站或普通决议批准的方法展示或提供。条文改变履行文件义务的方式,并不取消提供查阅或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
章程排除及董事会会议
2023年7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原有章程文字本身不排除新制度;须在该日或以后修订章程,才能排除混合或完全线上形式,或排除及修改相关适配规定。该日或以后注册的公司可在最初章程或后续修订中作此安排。部长还可对指定公司类别排除完全线上会议。在章程限制下,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可混合或完全线上召开。这些不同路径不能概括为所有会议均无条件可以线上举行。
技术故障及后续规章
四类制度均规定技术中断、故障或停机本身不会使会议无效。法院须认为故障已经或可能造成无法通过法院命令补救的重大不公,并以命令宣告无效。公司及VCC制度授权就技术类型、投票、记录及审计、身份核验,以及包括实体文件在内的通知和文件制定规章;商业信托则给予MAS相应权限。法案授权进一步规定,并未指定统一平台或投票系统。
注册商业信托会议
拟新增第52R条涵盖注册商业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及类别会议,以及法院指示纳入的第61条会议。实体、混合或线上方式,以及出席、电子投票、身份核验和同步发言机制,与公司制度相近,但依据是信托契约及受托管理人董事。名册及文件可通过网站提供;其他方式须由有权亲自或在允许时通过代理投票的单位持有人,以所投票权多数支持的决议确定。旧信托契约须在2023年7月1日或以后修改或替换才可排除或调整,新信托可最初规定。MAS可对指定类别排除完全线上会议。第17(2)条另在以后衔接2022年商业信托修法的财务文件用语。
VCC会议及独立故障条款
拟新增第76A条涵盖VCC大会及类别会议,以及经VCC法第80条适用的《公司法》第182条会议,但后者须有法院指示。它提供相应远程出席、电子投票、身份核验、同步参与及网站文件方式。章程排除同样区分2023年7月1日前后实体,部长可排除指定类别完全线上会议。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在章程限制下可线上举行。法案调整第154条,避免直接引入《公司法》第392(2A)条,并新增VCC自身第154A条技术故障规则。
新加坡劳工基金会
基金会周年大会及特别大会可实体、混合或完全线上举行,远程参加计入在场。投票可电子进行或采用董事会决定的方式,线上举手须核验身份。收支账目、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及其他大会文件可通过网站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方式提供。修订第10(6)条允许董事会管理会议程序、通知、技术使用和会议记录。拟新增第16B条对故障导致无效设置相同的重大不公及法院命令门槛。
董事失格及许可申请
修订第155A条以五年内三家或以上公司由注册官启动除名,且有关人在各公司除名时担任董事为触发条件。首次失格为最后一家除名日起三年;曾按本条失格者则为五年,修法前失格也计入。限制涵盖公司及适用外国公司的董事职务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可以向注册官或法院申请许可,法院申请须至少提前14天通知部长。注册官申请尚未决定时,不能另行提出法院申请。
旧首次失格的过渡安排
指定生效日前已经失格者原则上继续适用旧规则。旧制度首次失格如开始已满三年但尚未届满,在指定日结束;开始未满三年者,则在原开始日起满三年结束。后一类在缩短后期间尚未结束时,可按修订许可程序申请。指定日是第5条生效日,并非当然为2023年7月1日。旧首次失格者指仅曾按被替换条文失格一次的人。
财务报告处罚
第9条将第201(2)及(5)条财务报告违规最高罚款由$50,000增至$250,000,欺诈目的情况由$100,000增至$250,000。第201(16)条另维持最高$50,000,指定欺诈情形则最高$100,000,并可判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外国公司违反第373(7)(b)条时,公司最高罚款$250,000;明知并故意授权或允许违规的董事、同等职务者及获授权代表最高亦为$250,000,如有欺诈意图或目的还可判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主观要件及条文区别不能省略,最高额不是每次申报错误自动适用的罚款。
强制收购及归属持股
第10(a)条生效后适用的要约,按第215条将更多持股视为受让人持有,包括惯常或有义务按受让人就目标公司的意愿行动者,受让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受让人惯常依从的人,以及受这些人员控制的法人。控制包括至少50%投票权或规定的更低比例,或法人及多数董事惯常遵从有关指示。这扩充强制收购90%门槛及四个月要约批准期间中的受让人归属持股,相关持股不应当作独立第三方支持。
电子文件及其他公司修订
股东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代理委任,即使章程另有相反规定,会议通知须列明提交方式。拟新增第387D条允许股东、职务人员或审计师向公司或董事电子发送文件,但双方须有尚未撤销的一般或具体协议。文件定义排除股份证书、债券、其他权益证书及相应转让文书。部分章程命令或决议的印刷副本及墨水标示要求被删除,特定非营利目的公司购地须经部长批准的规定也被删除。这些针对性修订不代表所有公司文书都能按这些条文电子发送。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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