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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合规 · PDF

公司法可和解违法行为:2015 年规定

S 838/2015 列明注册官可和解处理的三类违法行为,并明确排除特定欺诈财务报告行为;符合类别不代表每案必定获和解机会。

历史文件

公司法下仅罚款类别

第一类是公司法下仅可罚款,或罚款加持续违约罚款的违法行为。范围不能扩大为全部可判监禁的罪行。

财务报表类别与欺诈排除

第二类为第 201(1) 条结合第 204(1A) 条的行为;意图欺诈公司债权人、其他人的债权人,或具有欺诈目的者排除,不能与普通申报失误混同。

附属法例与注册官权限

第三类为公司法附属法例下仅罚款或罚款加持续违约罚款的行为。注册官按第 409B(1) 条行使和解权;PDF 列明类别,没有规定统一金额、付款期限或必获和解的权利。

文书日期

规定依第 411 条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31 日公布,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本文标明历史文书身份,不将它视为完整现行执法制度。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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