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下仅罚款类别
第一类是公司法下仅可罚款,或罚款加持续违约罚款的违法行为。范围不能扩大为全部可判监禁的罪行。
财务报表类别与欺诈排除
第二类为第 201(1) 条结合第 204(1A) 条的行为;意图欺诈公司债权人、其他人的债权人,或具有欺诈目的者排除,不能与普通申报失误混同。
附属法例与注册官权限
第三类为公司法附属法例下仅罚款或罚款加持续违约罚款的行为。注册官按第 409B(1) 条行使和解权;PDF 列明类别,没有规定统一金额、付款期限或必获和解的权利。
文书日期
规定依第 411 条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31 日公布,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本文标明历史文书身份,不将它视为完整现行执法制度。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