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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附件:2015年第二次文件提交条例修订

S380/2015区分有偿债能力豁免私人公司与其他附件情形,并对2015年7月1日前结束财年保留原规则。

历史文件

修订及生效

2015年公司(文件提交)(第二次修订)条例于6月22日制定、23日下午5时刊宪,7月1日生效,替代Rg7第38条、新增38A、修改39。本文解释原三页法令,非当前年报要求。

非EPC有股本公司

替代38要求有关财年年报附董事声明、审计师报告及财报。只有免审计且没有编制审计报告时才可免附报告、财报不经审计;两个条件均须考虑,不能只看豁免。文件依公司法第六部编制。

豁免私人公司两种情形

38A下EPC能在到期时偿债,提交相应形式确认;否则附董事声明、审计报告及财报,同样只有免审计且没有编制报告才适用例外,且依第六部编制。这是附件区别,不是免除全部财报编制职责。

无股本公司

39把(1)(a)(viii)的accounts改为financial statements,(1)(b)要求有关年度董事声明、审计报告及财报,保留免审计且无报告的组合例外,新增(1A)要求依第六部编制。

过渡看财年结束日

有股本公司2015年7月1日前结束财年的年报继续适用旧38,无股本同期间财年继续适用旧39。界线是财年结束日,不仅看提交日期;稍后提交并不会自动转换旧年义务。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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