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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外国公司:第 379 条豁免及资料义务

2023 年规定设有条件第 379 条豁免,涉及境外管理、总部、上市、透明度及股权记录,同时保留公共机关获取七年成员资料。

历史文件

全部主要资格

外国公司控制管理不在新加坡、总部或总办事处也不在此;须通过交易所规则、法律或其他可执行方式受监管披露及充分实益拥有人透明要求,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仅海外上市不足。

无权属文书股份

部分股份权属没有文书时,须由证券交收系统记录证明;定义为无需书面文书即可证明及转让股权的电脑系统,可附带相关功能。不能与存入存管机构的纸本凭证分支混同。

有权属文书股份

有凭证的股份可按存款人名义存入境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须可经登记册记账转让,适用法视存款人为其名下登记股份持有人,公司须在成员册登记该人姓名资料。境外存管机构功能对应证券期货法 81SH 中央存管系统。

公共机关请求:十四日历日

公共机关执行法律时通知 ACRA 并书面要求资料,公司须在请求日起 14 日历日内,或请求指定的较后日期提供;日历日含周末及公共假日。豁免仍受此条件约束。

七年成员资料

提供请求前七年内曾任成员者姓名地址、成为成员日期,以及该期内退出者的退出日期。公共机关包括政府部委部门或执行公共职能法定法人,排除市镇理事会法第 4 条机构。不能只提供现时成员名单。

日期及豁免范围

S 385/2023 依 411 结合 384(b) 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制定、21 日傍晚 5 时公布、28 日生效。只在条件下豁免 379,不免全部外国公司申报或拥有人透明要求。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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