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主要资格
外国公司控制管理不在新加坡、总部或总办事处也不在此;须通过交易所规则、法律或其他可执行方式受监管披露及充分实益拥有人透明要求,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仅海外上市不足。
无权属文书股份
部分股份权属没有文书时,须由证券交收系统记录证明;定义为无需书面文书即可证明及转让股权的电脑系统,可附带相关功能。不能与存入存管机构的纸本凭证分支混同。
有权属文书股份
有凭证的股份可按存款人名义存入境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须可经登记册记账转让,适用法视存款人为其名下登记股份持有人,公司须在成员册登记该人姓名资料。境外存管机构功能对应证券期货法 81SH 中央存管系统。
公共机关请求:十四日历日
公共机关执行法律时通知 ACRA 并书面要求资料,公司须在请求日起 14 日历日内,或请求指定的较后日期提供;日历日含周末及公共假日。豁免仍受此条件约束。
七年成员资料
提供请求前七年内曾任成员者姓名地址、成为成员日期,以及该期内退出者的退出日期。公共机关包括政府部委部门或执行公共职能法定法人,排除市镇理事会法第 4 条机构。不能只提供现时成员名单。
日期及豁免范围
S 385/2023 依 411 结合 384(b) 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制定、21 日傍晚 5 时公布、28 日生效。只在条件下豁免 379,不免全部外国公司申报或拥有人透明要求。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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