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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P除名与行政恢复:2015年条例

S843/2015规定未开展或停止业务的除名理由、三项条件、60日期间及四项行政恢复条件。

历史文件

文件身份及生效

2015年有限责任合伙(除名)条例于12月21日制定、12月31日刊登,2016年1月3日生效。本文依据原四页法令及其LLP法条号,非现行汇编版本。

理由及全部三项条件

LLP依第38A(1)自行申请时,注册官可因从未开展或已经停止业务或运作而除名。还须没有新加坡或海外法院正在或待决的民刑诉讼;没有资产、或有资产、负债或或有负债;没有正在或待决监管行动或纪律程序。尚未立即付款的或有项目也不能忽略。

监管及专业纪律程序

监管行动指法定监管机构因违反执照、登记、许可、批准、同意或其他法例授权条件而采取的行动。纪律程序指法定专业团体针对专业失当开展程序;这里的专业须具有规定资格及登记或记录要求,专业团体依成文法负责职业行为标准。

60日期间及异议途径

依38A(4)(b),任何人有公告日后60天提出不应除名的理由;起算日是意向公告首次刊宪日,不是阅读日。38C异议须采用第41条电子系统表格或注册官接受的其他形式。决定时必须考虑异议理由、所附资料文件及依进一步要求提交的材料。

行政恢复全部四条件

依38D(1)恢复按第38条除名的LLP,必须除名当时仍在经营或运作;财产按第五附表99段归官方接管人时,已获其书面同意;更新注册记录所需全部文件已提交或给出注册官接受的承诺;除名时LLP、前合伙人或前经理应付法定费用或罚款已支付、安排支付或给出可接受承诺。有关时间指第38条实际除名时刻。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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