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施热审查
第 38 条允许 PAOC 在专业标准遵守情况部分满意或不满意时,要求改善措施。热审查是由适当合资格人员在指定期间审阅会计师工作;独立审阅人审查工作之前,会计师不能签署审计项目。
资格、独立性与事先批准
可聘请适当合资格的公共会计师或前公共会计师,但须先获 ACRA 批准,并无利益冲突或独立性问题。应在委员会命令函日期起两周内,书面申请批准建议审阅人;期限从函件日期起算,而非之后非正式讨论日期。
带教不会转移审计责任
审阅人帮助会计师改善审计过程质量,但作为项目合伙人的会计师仍独自负责已签署项目、审计判断及意见。热审查是质量改善机制,并非把签署责任转移给审阅人。
审查广度、深度与时点
应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及时让审阅人参与,不能仅作粗略检查。须评估程序及证据能否适当地支持关键事项与判断,特别是高风险领域。审查必须在审计结束及报告签署前完成,并在签署热审查报告时记录完成日期。
整改与项目质量审阅
须向审阅人提供 ACRA 完整发现报告,以及针对命令中审计缺陷制定的整改计划,审阅人按相关情况协助落实。若项目已适用 SSQM 下项目质量审阅,热审查是进一步改善会计师过程的额外层次,并不替代该质量审阅。
报告中的实体、项目与财务信息
报告格式可自行决定,但基本信息须包括实体名称、年结日、项目函日期、合伙人/经理负责项目年数、报告类型与签署日、期后事项工作日期,以及主要活动;还须列明重要性、执行重要性、已发现未更正错报、审计方法与识别的风险领域。
事项、判断与参与证据
须记录会计师识别的关键事项,以及与审阅人就事项和重大判断依据进行的讨论;并列出审查小时数、开始及完成日、审阅人签名与报告日期。ACRA 特别提醒,仅填妥并签署核对表,可能不足以证明实际参与。
生效与配套说明
指引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发布,适用于当日或之后发出的热审查命令;并引用另行热审查问答及 SSQM 1、2 的项目质量审阅要求。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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